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除少数民族以外,在我国绝大多数地区实行火葬,以便节约殡葬用地。《殡葬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如何实现“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方式”呢,依据此条例的规定,在火葬区应当设置骨灰堂,在土葬区应建设公墓,以此来为后代亲属纪念先人提供一个场所,此一措施的初衷甚好,对后代亲属的权益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维护,然于实际执行中形同虚设。

其一在于中国绝大部分地区的祖坟搬迁、平掉之难众所周知,民间大众的入土为安的观念依然浓厚。其二更重要的还在于农村公益性坟地和骨灰堂的建立尚需相关部门的大力而具体的执行措施,还在于中国的基层政权对此采取的态度。任何一部国家的法律必然要经过宣传、执行、监督等环节才能让法的目的得以实现。在此过程中,基层政权的作用极其重要,“在多数情况下,国家必须依赖于基层的安排和配合,才能完成哪怕是细致的工作,如果没有基层的配合,国家很难直接同个体发生关系”。但于现实中的情形却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制度中缺乏农村公墓建设的总体规划或者即使制定出了总体规划,真正落实到实处也是极少。其中涉及的如何兴建,占地面积,占地位置,费用多少等细节问题相当复杂,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又缺乏耐心的引导,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农村公墓建设的国家规定无疑成了一纸空文。没有合适的骨灰堂和公共墓地,但在殡葬改革中、施工建设中、城市化运动中却又强制祖坟的后代亲属迁坟,迁往何处?耕地不得占用,林地不得占用,公共墓地又不存在,所以此时的祖坟后代亲属的权益根本无法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