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1-34501526

贵州省涉及农村殡葬改革的主要政策梳理

时间: 2026-09-20

浏览: 1

    结合国家殡葬改革发展历程,通过对贵州省殡葬改革政策沿革和殡葬基础设施发展情况进行梳理,可将贵州省农村殡葬改革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起步探索阶段(1985年以前)。1958年,贵州省部分区域开启了殡葬制度的革新尝试,当时的贵阳市、普安县、绥阳县、平坝县、毕节县及独山县等地推行了墓地平整和鼓励遗体深埋的措施。然而,由于地处经济社会发展较为滞后的地带,加之受交通不便和观念保守的双重制约,当地群众思想倾向较为传统,土葬观念根深蒂固,致使改革的整体推进较为缓慢。直至1985年,全省殡仪馆仅11家,遗体运输设施严重匮乏,丧葬条件极为简陋,火化数量与火化率偏低,民众对殡葬改革的积极性不高,普遍存在的抵触情绪以及对改革目标和范围的模糊认知成为函待解决的问题。

    第二,深化拓展阶段(1985-2011年)。1985年5月,《贵州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颁布实施,该办法对贵州省殡葬改革产生了深远指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廓清了殡葬改革的范围,将火葬区域扩展至30个县(市、区),较之前扩大了三倍。其次,规定了改革路径,确立火葬作为殡葬改革的核心策略,并辅以公共墓地的推行,同时在诸如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水源保护区等特定区域实施禁止土葬及启动迁坟政策,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和国家工作人员丧葬安排。再次,文件着力解决了贵州省殡葬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短缺的问题,将新建火化设施和殡仪馆的费用纳入市县两级的基本建设计划之中。2002年,贵州省人大常委会颁布《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此后历经9次修正,作为殡葬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为深化殡葬改革提供了适合贵州省情的法规支撑。2003年,贵州省民政厅积极推进公墓管理制度的规范化建设,明确规定了两类公墓:经营性公墓与农村公益性公墓。其中,经营性公墓致力于为城镇居民提供服务;而农村公益性公墓则专门服务于农村村民。经物价部门授权,农村公益性公墓可对墓地穴位或骨灰安放格位收取一定的维护费用,但此类收费行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2004年,贵州省物价局发文对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殡仪服务收费和公墓销售价格等作出规定。2006年,贵州省民政厅就区域殡仪服务设施设置规划相关事宜颁布指导意见,详细指导了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及公墓的规划管理,自此全省的殡仪服务设施建设开始加速推进。2011年,贵州省民政厅制定并发布全省公墓建设规划(2011-2020年),秉持节约用地、适应地势和环保生态的理念,清晰地描绘了至2020年全省经营性及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发展愿景。

    第三,强力推进阶段(2012年至今)。为应对殡葬改革中显现的基础设施短缺与服务覆盖局限性,2012年,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就殡葬改革专门下发实施意见,确立了以集中治丧、遗体火化和生态殡葬为核心的改革策略,并推行基本殡葬福利政策,强化公墓建设的法规监管,逐步构建和完善殡葬管理体系,以及建立坚实的殡葬改革保障机制。2014年,为落实国家要求,进一步发挥党员干部在殡葬改革中的示范引领作用,贵州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发文对党员干部的丧葬行为作出具体规定,以抵制奢侈攀比的丧葬习俗,带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殡葬改革。同年,贵州省民政厅针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发文,强调有序开展农村散坟整治和平迁,目标是在2020年前实现全省乡镇农村公益性骨灰或遗体安放设施的全面覆盖。2016年,贵州省民政厅等9部门围绕贯彻落实国家层面关于节地生态安葬的相关部署下发实施方案,为贵州省的节地生态安葬改革明确了路径。随着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深化以及对殡葬改革的持续推动,2017年至2021年间,《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经历了四次修正,新版条例更紧密地契合了贵州地方特色与生态文明建设目标。2022年,贵州省文明委等部门发布《贵州省深化“推进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大力推广文明、节俭和环保的殡葬观念。2024年,《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经历第九次修正,此次修正针对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将骨灰装棺再葬,以及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之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等情形,取消了“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