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严禁违规治丧。党员、干部要自觉遵守治丧规定,本着“节俭节约、文明有序”的原则,在殡仪馆或指定地点办理丧事活动。禁止居家闹丧、大操大办,严禁借机敛财。

(二)带头火葬和生态安葬,严禁私埋乱葬。党员、干部要带头推行骨灰存放、撒散、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等生态节地葬法,去世后在火葬区的必须实行火葬;在土葬改革区的应在公墓内集中安葬,未建公墓的地方,遗体应埋入荒山瘩地,并不留坟头。禁止将火葬区遗体运到土葬区土葬、将骨灰装棺再葬、租建超标准墓穴墓碑。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去世后,尊重其民族习俗,按有关规定予以安葬。
(三)带头文明低碳祭扫,严禁迷信活动。党员、干部要带头采用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网络祭祀等文明、低碳方式祭扫故人,带头参加祭扫先烈活动。禁止在非祭扫区域举办祭扫仪式,禁止在祭扫活动中宣扬封建迷信。
(四)带头宣传倡导殡葬改革,严禁包庇纵容。党员、干部要带头宣传殡葬改革,带头制止不良殡葬行为。严禁党员、干部对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违规丧事活动听之任之甚至包庇纵容,坚决杜绝为活人立墓、超标准建墓、建宗族墓和将已经迁移或平毁的坟墓返迁或重建等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