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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强制执行救济制度不完善

时间: 2026-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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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的相继出台,对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强制执行权可能侵害相对人合法利益的情况,制定了一些救济途径,以此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但是放在殡葬管理中的行政强制执行来看,救济途径流于形式,通过搜集的资料来看,基本没有关于救济情况的报道,死者家人难以获得救济途径。因殡葬的特殊性,行政相对人难以获得合理的救济。          

                                            

    目前行政强制执行的救济途径有两种主要方式:第一,通过国家赔偿获得救济,这也是国外救济的普遍经验,但放在具体殡葬管理中来看,国家赔偿目前仅对于行政主体在采取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使用以非法手段侵害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情形,才给予赔偿。殡葬行政强制执行对象一般为坟墓,棺木等,采取过激手段焚毁尸体、棺木在实践中无法定性,不能以一般意义上的人身权或财产权来理解,因而也就难以获得国家赔偿。第二,通过向执行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提出执行异议,但是在我国当前的殡葬行政强制执行中,法院成为了执行主体,法院作为一个司法机关,审查执行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是一种非诉的法律程序,行政相对人如果对于法院决定不服,是无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这在实际上堵塞了相对人第二种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