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墓有多种分类方法,“如按安葬的对象进行分类,公墓可分为遗体公墓、骨灰公墓和综合公墓;如按地域分类,公墓可分为城市公墓和农村公墓;如按安葬者的身份划分,公墓可分为普通公墓、回民公墓、华侨公墓、外国人公墓、革命(烈士)公墓;如果按照经营性质分类,公墓又可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主要服务于城市,公益性公墓主要服务于农村,后者的数量远远大于前者。现在普遍使用的是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二元分类法。民政部1992年发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

1.公益性墓地
公益性墓地主要是无偿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安放)服务的公共墓地,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多以村为单位,为了解决乱埋乱葬问题,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建立,由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根据规定,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以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农村公益性墓地最早由旧社会的“义地”(俗称“乱坟岗”)演变而来。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大力提倡“墓葬改革”,号召迁移、清理、平毁一家一户乱埋乱葬的坟墓,划分墓地,建立乡村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中国殡葬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土葬改革区遗体处理的发展方向。目前全国农村公益性公墓有23万多个。“在城镇,国家为信奉伊斯兰教的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鸟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建设公益性公墓,落实了民族政策,促进了民族团结”。
2.经营性公墓
“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经营性公墓是城市化发展的基本要求,是每个城镇必不可少的公共设施。搞好经营性公墓可以对遗体和骨灰的安葬实行有效的管理,可以遏制殡葬及祭祀过程中的封建迷信活动,为城镇精神文明建设提供支持。
国家对经营性公墓的要求是:“设置公墓管理机构或聘用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地建设、管理和维护,保持墓地的整洁、肃穆,严禁任何人在墓地内建立宗族墓地,严禁为在世者修建寿坟。公墓要为丧户提供优质服务,根据丧户意愿选择墓穴、设计墓型、提供鲜花等祭祀用品。”经营性公墓原则上应由民政部门兴办,也可以由殡葬管理部门与有条件的部门联合兴办,其他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未经民政部门批准,均不得建立经营性公墓。“兴建经营性公墓时,须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级民政部门批准”。
根据中国国情,无论是哪类公墓,都是当前的一种暂时性的、过渡性措施。因此,中国的公墓只能是“从严控制、适度发展”。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公墓除25余万个公益性墓地外,还有30余个华侨公墓和100余个回族公墓,由民政部直接管理的公墓由1985年的24个发展到2008年底的1209个,固定资产原值达454多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