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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购买领域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时间: 2026-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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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述公墓购买者应可依法获得权益及保护仅是从法理进行的原则性分析,而实际上,我国公墓购买领域的法律制度不完善简直堪称缺失。            

                                      

    我国公墓管理法规体系主要是由1992年8月15日民政部发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为基础,各地相应制订的公墓管理“条例”、“办法”构成,其内容主要涉及公墓的管理体系、公墓的建设。但是不管是国务院制定的《殡葬管理条例》,还是民政部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都没有对的公墓买卖中所涉及的财产权问题予以明确说明,也没有对公墓购买者对公墓产品享有那些权利做出规定。“其中,关于规范公墓相关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从1988年至今仅有七次,绝大部分都是以国家民政部下发通知的形式发布,而且距今最近的也是2001年7月3日国家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涉及公墓购买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国家民政部于1992年8月25日发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于1998年5月19日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这些距今已近20年的“高龄”的规范,经历了改革开放后城市化进程加快、产业结构根本性大调整的社会高速发展时期,仍在适用,其中很多已经明显地调整乏力。于是,地方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依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根据资料调查可见,地方发布调整公墓相关问题的地方性法规的时间跨越1989年至2016年,但是这些地方性法规基本都是关于公墓管理规范方面的规定,行政色彩浓烈,没有任何涉及到公墓购买者合法权益维护。

    我国并没有制定殡葬法,殡葬行业仍然处于没有“法律”的状态,国务院制订的《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以“通知、“办法、“函”的方式出台的“配套制度”不但在法律体系中位阶较低,且不系统。一旦涉及到有关公墓的影响购买者权利的事件,往往都是具体事情个案解决,解决本身缺乏法律依据。而解决的方式主要就是经营者和购买者协商,消协协调,或者政府出台政策。2008年南京10万墓葬大迁移的黄金山公墓的补偿规定就只是当地政府出台的政策。在实践中缺乏统一具体规制,从而使墓葬权利人的权利不能很好的保障,购买者在权利受损时也没办法得到救济。

    我国公墓购买者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原因很关键在于公墓购买领域的法制不够健全。虽然在现实案例中,审判机关能根据公墓购买者在现实中所涉及的签订合同等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民事法律、合同法等进行适用相应的法律规范,但是并没有完全或者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了公墓购买者维权适用或者参照适用哪方面的法律法规,法官必须发挥自己的自由裁量权去进行市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