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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墓地使用权民事法律规范缺失且现有法律位阶低

时间: 2026-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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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缺失导致司法裁判的不统一

    在现行法中墓地相关民事法律缺位,而仅仅依靠行政法以及刑法都难以让真正权益受到损害的墓地使用权人得到相应赔偿。因此,在此类纠纷中墓地上的民事权益通常都难以得到救济。而在法院审判中一般对其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进行调整,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在裁判结果上往往难以统一。                    

                                    

    在农村私人墓地纠纷中,毁坟行为占很大一部分。例如在上文的案例中,有的法院认为依据毁坟行为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因无事实依据而不予支持。而我国在墓地权益保护的私法调整缺位,与墓地权益最接近的法律规范当属《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中仅针对“遗体、遗骨”的规定和第4条中针对“特定纪念物,,永久灭失的规定。而现实中墓地侵权的情况则更为复杂,存在着墓地权益被侵害,但侵权人没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且未导致其永久毁损灭失的情形。在农村墓地侵权纠纷中大多数情况下仅仅是坟墓、墓碑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并且通常难以达到“永久毁损灭失”的程度。

    例如上文中对于农村私人墓地合法性问题的分析中,农村风俗与殡葬管理法规中的冲突一直存在,导致禁止在家庭承包土地、宅基地、自留地或自留山建坟的条文在实践中被架空。在案例中,法院对农村私人墓地是否是涉嫌违规建设一般不予考虑,且大多支持违建墓地权益的保护。其支持的依据便是“公序良俗与当地风俗习惯。但是,同时有些法院又依据我国土地法规否认违建墓地上存在合法权益。因此,由于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的缺失造成的司法裁判的不统一,其既有可能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利益,又不利于农村墓地使用权的保护。

    因此,对我国墓地立法进行民事法律规范的补充,完善我国墓地法律体系。故此,在公法上既能对违法者的实施应有惩罚,在私法上也能给予对实际受害人合理的经济、精神赔偿。

    (二)现有农村墓地使用权相关立法位阶低导致约束力不足

    根据我国目前墓地的立法状况可以看出,由国务院所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它是法律效力最强的,隶属于行政法规。但是这一条例里面主要是围绕着殡葬活动的管理而作出规范的,并没有对经营性墓地使用权进行相应的界定。虽然有一些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民政部下发的“通知,’等会有涉及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规定,但是由于它的法律效力不强,因而它所能提供的法律支持十分有限,无法有效地解决与农村墓地使用权的纠纷。

    例如,当农村公益性公墓发生合同纠纷时,《合同法》的法律位阶明显要高于我国墓地相关法律以及规章、政策。这就使得在有些情形下,合同内容违反了殡葬相关法律法规,但法律使用依据《合同法》仍旧能够支持其合同有效。因此,我国墓地相关法律法规,但因为它的效力层级较低,约束力不足,不能为司法过程施以强有力的支持,在实践中存在的相关问题也无法得到有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