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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改革的依法改革阶段

时间: 2026-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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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是可以改变习俗的,但是其改变的过程是充满危险与困难的。这一点国家的政策制定者不会不知道,但是为何还选择通过法律去改变习俗呢?除了土葬回升之外,其实还应该将其置于我国现代民族国家建设的大背景下进行考察。根据吉登斯的理论,建设现代民族国家,必然伴随着社区和人的生活的“国家化”。在他看来,一个民族一国家就是一个“观念共同体”,并且随着民族一国家的到来,国家成了一个行政和领土有序化的统一体。因此,通过法律去改变习俗便是民族国家对行政有序化的统一,是国家政权建设的需要。实现现代国家政权建设就意味着国家权力不断向社会的各个角落渗透,直至最后实现对整个社会的控制,从而用先进的代替落后的,用文明的代替封建的,用现代的代替传统的。通过这一过程,国家权力,包括法律的力量,实现了对社会的控制与渗透。因此,在殡葬改革中,运用法律去改变习俗便成为一个必然的趋势。                   

                                   

    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这标志着我国的殡葬改革正式进入依法改革的阶段,也意味着国家开启了用法律去替代习俗的模式。1997年,国务院又颁布了《条例》,对殡葬改革、丧葬方式、殡葬事务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推动我国殡葬改革法制化进一步深入。《条例》出台以后,全国各地也相应地展开了殡葬立法工作,各省、市、自治区纷纷制定或者修改了殡葬改革的相关法规、规章。随着各地殡葬改革立法工作的出台,我国的殡葬改革政策法规体系逐步形成。当然,除了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各地的地方性法规之外,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也是我国殡葬改革政策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2002年前后,我国逐渐形成了以《条例》为干、以地方性法规为枝,以规章为叶的殡葬改革政策法规体系,这意味着殡葬秩序逐步建立,殡葬活动也从“无序”发展到“有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