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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殡改的相关建议

时间: 202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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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农村建设自提出以来一直成为政府工作的重心,也是学者与媒体关注和讨论的焦点,但是从新农村建设政策的制定到相关工作的实施都由政府包办,作为该政策真正主体的农民在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却丧失了“话语权”,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也仅为被动的承受者,而他们的真实需求却始终被官方漠视乃至忽略。殡葬改革作为新农村建设的规划之一也面临着相同的问题。           

                                    

    殡葬改革要求用现代化的科学理念来革除被视为“迷信”的民间信仰,并把民间信仰在民众丧葬中的作用看做是阻碍农村顺利发展的因素甚至对立物。这种做法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只看到了民间信仰导致仪式费用以及墓地建造上的劳民伤财,却忽视了民众推崇该举措的社会心理。民间信仰之所以能够在铺天盖地的现代化浪潮中得到保存甚至复兴,与民众的需求密不可分。当今社会是一个科技发达、经济快速增长的社会,但同时也是充满风险和机遇的社会,有很多人一夜暴富,也有很多人在灾难、疾病、不幸等因素面前因无能为力而惨淡收场,当前的社会现状打破了众多民众原先农耕社会时生活基本稳固、安身立命的状态,使他们产生既恐惧又心存侥幸的心理。丧失安全感的民众感到对命运的无所适从,所以求助于无法预知的超自然的力量来重新获取安全感,或者借其之力改善生活,创造财富。

    新农村建设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建立一个文明和谐的社会,这也应该是殡葬改革的追求。我们所建议的殡葬改革首先要求能够充分尊重地方性文化。政府部门在民众传统文化信仰被现代理念完全取代之前,不要过于强迫民众进行观念上的改变。当然,民众的思想观念从传统到现代的自然进化不是一个简单的、一践而就的过程,而是需要在经济模式、生活方式以及特定社会交往规则得到改变的基础上才会逐渐得到转化,这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政府部门要有足够的耐心。否则,旧的观念被全盘破坏,取而代之的观念尚未能被完全接受,社会秩序将会陷人群龙无首的混乱状况。只有将政策的实施更多地与地方性文化相融合,殡改工作才会真正卓有成效,最终有利于新农村的建设。其次,希望殡葬改革能够推行至下而上的变革途径,由民众自发成为殡葬改革的发动者和执行者,占据殡改的主导位置,同时,政府也要充分发挥辅助者和引导者的作用,保证殡改的顺利实施。对此,我们试对政府相关部门提出以下具体措施供以参考。

    1.实行骨灰处理方式多样化

    对于广大农村而言,骨灰的处理方式可以更加多样化。政府可以在村里建立集中安置骨灰的公益性骨灰堂,这就比公益性公墓更能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和自然环境的破坏。还可以采取因势利导的原则,借助山地、林地实行植树葬,将骨灰深埋,不留坟头,植树纪念,把骨灰安葬与植树造林结合起来,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对于沿海的农村,更是可以采取海葬的形式,将骨灰撒海,让生命回归自然。此外,还有花葬、草坪葬、盆景葬等新型骨灰处理方式也在日益兴起。因此,应该积极提倡绿色殡葬,实行骨灰处理方式多样化。

    2.大力提倡“厚养薄葬”

    “厚养薄葬”是殡葬改革一直提倡的新型丧葬观念,接受这一观念看起来十分简单,其实并牙容易,关键是如何看待薄葬。隆丧厚葬一直是我国丧葬文化的主流,除了体现子女对老人的尊崇与报恩之心以外,还有一定成分是给别人看的。怎样让人们淡看丧葬活动的社会意义,而着重于丧葬家属自身的内省,这其实是与厚养密切相关的。如果子女在老人生前真正做到了厚养,问心无愧,那么他们就不会看重丧葬仪式的隆重与否。相反,那些子女对父母生前薄养,死后以厚葬的方式来弥补薄养并博取孝誉的方式,是我们要极力反对的。殡葬改革要让民众真正了解“厚养薄葬”的意义,引导民众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和消费观。因此我们要加大厚养薄葬的提倡力度,在这一观念深人人心的基础上,才有可能真正地推行新的更文明的丧葬与祭祀方式。

    3.公墓政策的实施需要因地制宜

    建立公墓的措施并不是在任何一个农村都适用,还是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例如,寺平村属于低山丘陵地带,该村所拥有的耕地面积众多,与其拥有的山地面积相当。虽然村民也种一些经济作物,但主要经济来源还是靠田间的稳定劳作收人,大部分的自留山都只能荒芜着。于是,村内的村民就将坟墓建在分到的自留山内,虽然这会占用一定的山地面积,但私坟的面积毕竟是有限的,而且一般三代之后就很少有人继续上坟,坟墓在无人管理的情况下迅速杂草丛生走向风化最终夷为平地与大山融为一体,后人又可在其上累积性地继续建造坟墓。而村中的公墓将坟墓集中在一起统一管理的做法以及水泥雕砌的坟墓只会延缓其荒芜的时间,反而加大了青山的白化。对于这类农村而言,建造拥有众多闲置墓穴的公墓只会增加财政的负担。但对于一些耕地面积较少,主要依靠垦山进行补给的村落,相关的职能部门就要修建公墓,不能让死人夺了活人的生存口粮,而且要加大监管的力度减少甚至禁止私家坟墓的建设,化解耕地危机。对一些自愿葬人公墓的村民,政府应予以一定的资金补助,提高民众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