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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改革目标的社会普遍认同

时间: 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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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是一切改革的起点与归宿,殡葬改革亦不例外,但仅仅主张将公共利益作为殡葬改革的目标并不能构成改革的充分理由。为追求公共利益目标而进行有效改革,其必要的前置任务是使该公共利益目标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即社会公众对于促进公共利益这一殡葬改革目标的普遍认可和接受。             

                                     

    殡葬领域的地区性改革固然应讲求因地制宜,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改革的目标与策略,而不是被全国性的改革目标所捆绑,但无论是“节约土地”、“保护环境”,还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这些较为“抽象”的公共利益目标在社会公众朴素的殡葬观念面前均缺乏说服力,因为政府在殡葬改革中强调的公共利益是行政命令或政策规定的,而社会公众的利益诉求则是源于个体生存和发展的需求。因此,地方政府实施殡葬改革必须对公共利益目标“具象化”,回答诸如为什么要改革、改革是否急迫等问题,使改革目标为社会公众所认同。如前所述,当前各地殡葬改革推行遇阻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公众认为政府在改革中掺杂了政府利益及其他非公共利益因素,从而使得公众对殡葬改革的正当性产生怀疑。因此,各地政府应通过公开透明机制证明实施殡葬改革是为了公共利益而非其他利益,使社会公众普遍认同殡葬改革的目标。此外,受传统殡葬观念的影响以及对现代殡葬理念的不了解,地方政府在殡葬改革中设定的保护环境、节约土地和造福后代等利益难以被公众所接受。因此,政府还需要说明殡葬改革所追求的公共利益目标的确实性,即所追求的公共利益价值将远大于社会公众所损失的利益,并且这一“证明责任”应归属于政府。换言之,各地政府应该拿出殡葬改革带来的收益等确切的事实和理由以说服公众,例如能够为本地区节约多少土地、对环境有何种改善、能够给社会公众减轻多少负担等,以及证明改革在当前阶段是急迫的,比如殡葬改革是缓解本地区用地紧张的最有效方式之一、社会公众对于改变传统殡葬方式具有普遍的愿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