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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墓地

时间: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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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格来说,所谓非法墓地,除了上文述及的家族墓地和小产权墓地之外,主要是指广泛存在于农村以户为单位所承包的自留地中的个体墓地。这种墓地类型由来己久,属于我国土地制度体系化建设过程中未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我国于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经济体制改革之后,在农村确立了农户自留地使用制度,在促进自留地农业经济发展的同时将之纳入我国土地法制管理体系当中。此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逐渐加快了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步伐,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农户相对充足的自留地使用权。       

                                    

    然而,伴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出现了农户自留地使用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互冲突,使政府再次陷入界定农户自留地法律属性的困境。比较而言,自留地是农业合作社背景之下农村经济集体化的产物,是农业合作社时期由祖辈占有传承而得,属于新中国成立后土地制度改革遗留的历史问题,兼具社会小农阶级的传统伦理色彩。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自留地的相关权属问题作出明确界定,农户只是基于社会传统习俗而持续占有,且在某些地区得到了政府的默认,由此便形成了农户理所当然将自留地占为己有的习惯。①我国《宪法》及《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与城市郊区土地归村集体所有。此外,自留地的所有权亦归属于村集体。但在我国土地制度确立之前,农户误认为自己占有的自留地属于自己所有,其使用权不受限制。在农村经济发展早期,农户的农业生产规模较小,为满足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把自留地作为农业生产的主要要素,较多种植农作物。随着生活质量水平的提高,农户对自留地的使用更加多样化、任意化,例如将自留地作为农户家庭成员身后之事的备用地,即墓地。

    据此,在自留地上除了家族抑或宗族墓地之外,还广泛存在着以农户个体为单位的分散化墓地类型,由于《殡葬管理条例》将之界定为违法殡葬行为,所以,本文亦将之作为一种非法墓地存在类型加以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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