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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公共墓地使用权物权说

时间: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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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足当前我国的基本国情,并结合政府大力推动殡葬改革的大背景下,对于公共墓地使用权的性质,选择债权说还是物权说,纯粹是关乎法律价值衡量、取舍的立法判断问题。基于两种学说保护的模式和力度的差异性,结合目前我国公共墓地使用权与公共墓地经营单位所享有权利的冲突,笔者更倾向于建议采取公共墓地使用权物权说,它更能有效地解决当前中国殡葬事业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协调权利冲突,推动殡葬改革的顺利进行。             

                                             

    第一,公共墓地使用权物权说能够使原本不确定的公共墓地使用关系处于一种更加稳定的状态。具体而言,将公共墓地使用权作为物权,而不是债权,则不需要公共墓地租赁合同的续订,也不存在合同关系的继承问题,使得公共墓地的使用关系更加持续和稳定,也解决了逝者亲属的后顾之忧,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同时,在公共墓地使用权受到他人侵害时,公共墓地使用权的物权化也给公共墓地使用权人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救济方式,即公共墓地使用权人可以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向侵害人提起侵权之诉,主张其合法权利,从而更好的保护自身合法的权益。此外,公共墓地依附土地而存在,土地作为一种稀缺的重要不动产,关于土地之上的权益冲突时常出现。就公共墓地而言,可以在公共墓地之上发生各种利益冲突,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种利益冲突往往体现为法律权利上的冲突,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与公共墓地使用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建设用使用权人与公共墓地使用权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宅基地使用人与公共墓地使用权之间的权利冲突等等。如何解决这些利益冲突,公共墓地使用权物权学说给了一个较好的解决方案,确定公共墓地物上权利,无疑能使这些利益冲突得到妥善的处理,保证公共墓地使用权人的利益不受到其他权利的侵害,也使得公共墓地使用关系更加稳定。

    第二,公共墓地使用权物权说更有利于构建一个城乡统一的墓地使用权性质的法律体系,有助于消除城乡墓地使用关系在本质方面的二元体系。当今我国的公共墓地使用权纠纷绝大部分集中在城市的经营性公墓之中。根据《殡葬绿皮书:中国殡葬事业发展报告(2012-2013)》的披露,农村的公益性公墓的性质只能将其界定为一种稳定长期的物权关系,如果按照墓地使用权债权说的理论,将其视为一种债权,将对农民的利益产生重大消极性影响,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当今农村的现实状况,债权说理论显然不适用于农村公益性墓地的范畴。73公共墓地使用权的物权化能够使农村公益性墓地的使用关系更加稳定,将公益性墓地的使用给予无偿化的政策,这也是与我国的民情相符合的。公共墓地使用权物权说无疑更够最大程度上保护农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