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工作本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中涉及民政、国土资源、农业、交通、水利、工商、环境保护、公安等诸多的政府行政部门,我国殡葬管理制度的法律体系虽然从结构上具备从中央到地方的全国性执法体系,但这一体系缺乏足够的法律位阶对如此复杂的殡葬管理工作做出有效的统筹、规划和指导。虽然我国有《城乡规划法》的现行法律,有“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纲要,但都是在宏观框架内、严格的程序上对农村的发展进行规划,而在具体的殡葬事务的管理问题上,并没有一个切实有效的方案或者政策。

对于农村中诸多问题的解决,我国政府似乎已经开始依赖于以城市化为前提,将农村问题转化成为城市问题的方式,来转化农村中的具体社会矛盾,这样的做法只是转嫁了矛盾,而非解决问题。通过让农村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会从表面上缓解了农村殡葬用地的紧张,但城市的经营性公墓的需求却进一步增大,使得城市公墓的价格一路攀升,造成城市殡葬需求往农村回流,从而间接影响到农村中经营性公墓的价格,让人民群众大呼“死不起”、“葬不起”。因此,需要一个细化、具体的殡葬改革方案,来面对我国目前农村殡葬管理事务上政出多门、管理交叉的局面。同时,还需要直面我国农村殡葬事业基础设施投入不足、生态殡葬开展困难的困境。
在面对全国农村这一涉及6亿多农民切身利益的改革时,依照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成功经验,应当现行建立试点,并根据新型统筹规划工作的开展情况再进行是否推广新的农村殡葬改革方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5年2月27日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该《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全国33个试点区域内采取改革措施,突破现行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部分规定。同时,该《决定》规定了改革将试行至2017年12月31日,届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根据改革成效决定是否修改相应法律。此外,在2015年3月4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新闻发布厅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副秘书长、发言人傅莹回答记者提问时也提到“在这个改革过程中,实践证明可行的,将来就去修改法律,如果实践证明不那么可行的,不那么好的,还可以重新恢复适用这些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新一轮试点工作已经展开。而针对农村殡葬事业上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规划,完全可以接着当前试点工作的成熟经验进行展开。
依据前文国外的殡葬事务管理经验,在农村殡葬用地的管理中,应当严格其土地管控,但在殡葬服务工作的开展上,可以考虑在尸体化妆、殡葬用品等方面的市场化经营。在除了政府所提供的基本的殡葬服务外,村民可以通过开放的殡葬服务市场,获取能够满足自身需求的殡葬服务项目。故此,应当适当考虑在试点地区将基础性殡葬服务与市场化殡葬服务进行结合,尝试我国殡葬改革的新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