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价格和收费公示体系。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建立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和殡葬用品价格公示体系,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其它载体将本地区殡仪服务和公墓服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进行公示,为群众选择提供方便。殡葬服务单位要认真执行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销售价格、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二)引导群众理性消费和明白消费。殡葬服务单位提供服务应首先满足中低收入群众的需要,在实施服务和收费前,应向群众提供服务清单(手册),说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价格)标准等有关情况,由丧户白愿选择,并与丧户签订服务合同(协议),依约履行服务,不得违反公平白愿原则以任何形式捆绑、分拆或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
(三)保障困难群众基本殡葬需求。认真落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免除全省城乡低保等特殊困难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鄂民政发〔2011) 7号)要求,对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和重点优抚对象免收遗体接运、冷藏、火化和消毒基本殡葬费用,切实减轻困难群体的殡葬消费负担。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在此基础上,可进一步扩大免费范围,研究制定面向辖区所有居民的基本殡葬服务收费减免政策及政府补贴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