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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化范围的划定和调整规范

时间: 202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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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第四条规定:“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该规定确定“遗体应当火葬、部分地区允许土葬、火葬区由各省级行政区划定和调整”的火葬推行方式。         

                                  

    具体到省级行政区,各地划定火化范围的规范有四类:第一类是火葬区规范,包括全域火葬区和部分火葬区两部分,如上海、江苏、浙江、山东都规定本行政区内全域实行火葬;其他地区有的规定部分地区为火葬区或土葬区,有的则规定土葬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为火葬区或者土葬区为火葬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第二类是火化对象规范,除火葬区内的死者应当火化外,个别地区还专门规定执行火化规定的对象。如甘肃规定国家公务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必须火化,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土葬。‘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还规定村两委干部及直系亲属必须带头实行火化。2第三类是流动管理规范,该类是针对异地死亡的遗体处理规定。不论死者的户籍地、生前居住地的殡葬政策,多地都有“异地死亡的,应当就地就近火化”的一般性处理规定。第四类是火化豁免规范。《条例》第六条规定:“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该规定允许少数民族按照自己的丧葬习俗处理遗体。部分地区还延伸将宗教教职人员纳入同样的管理类别,允许宗教教职人员按照宗教习俗处理遗体。

    绝大多数地区都没有制定火化范围的调整规范,从原属于火化范围调整到非火化范围基本上已无地方法规作为依据,个别地区甚至明确规定“现已定为火葬区的,不得再划为土葬改革区。”通在实际的执行中,火化范围划定后也不存在调整的情况,殡葬主管单位认为“没有调整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