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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推行遗体火化的三个时期

时间: 2026-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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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施行以来,殡葬主管单位在土葬的管理和惩治方面一直保持着严厉的姿态,但伴随着《条例》的修改,各阶段的侧重点却各有不同:第一阶段因为有“可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根据,执法单位为推进工作实行“严格执法”,称为“强制执行时期”,多起震惊社会的冲突事件就是这个时期的例证;    

                                    

    第二阶段是行政法规中“可以强制执行”的规定于2012年被删除,行政法规的变化导致各地执法部门失去了“扒坟掘墓”的权力,但“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的殡葬管理目标没有改变,殡葬改革的任务仍然要完成,这个时期主要是号召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带头执行遗体火化,殡葬改革的政策也主要对党政公务人员发挥约束力,各地有土葬习俗的人们仍然可以依照自己的习俗开展丧葬活动,称为“带头执行时期”;在前述人员已基本遵照执行、相应的丧葬待遇和行政责任对应的制度也完全建立后,工作对象便开始指向火葬区外有土葬习俗的民众,这个时期因划定的火葬区还比较少,于是火葬区的扩张自然就成为推进殡葬改革的必然内容,虽然大部分地方法规或规章已取消强制火化的规定,但又强化了其他替代法律责任继续发挥“威慑”作用,比如: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同样也能达到使人不敢违反的效果,称为“责令改正时期”。需要强调的是,这三个阶段的划分是基于我国整体的殡葬管理制度的变化作出的,各地在细化执行、推进的过程中也存在明显不一致的地方,后文会适时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