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对职业的分类,殡葬业的从业者属于第四大类—商业、服务业人员。殡葬服务主体的界定比较明确,包括国家民政部门、殡仪馆、火葬场、墓地、各类殡葬用品销售机构的相关组织及其成员,“相关组织”是从群体意义的角度对殡葬服务主体的界定,“成员”是从殡葬服务主体的个体意义上界定。然而,对于殡葬服务客体的界定却比较模糊,行业内外对殡葬服务客体的界定有三种意见:死者(尸体)、生者(丧家)、死者和生者。不同的客体内涵反应出对殡葬业的理解层次,对殡葬服务客体的明确界定,是殡葬行业工作开展的必要前提,是殡葬行业自我认同和发展的理论保证,是改善殡葬行业社会评价的宣传素材,是殡葬文化建设的核心论题。

殡葬过程中,接受服务方,即服务客体是服务的需求者和提出者。提供服务方,即服务主体是作为提供服务的准备状态被引入正式的服务过程中去的。在法律关系上服务客体是服务口头或书面协议的甲方,而服务主体则是乙方,甲乙双方必须是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个人或组织。殡葬服务作为一般意义上服务的具体表现形式,殡葬行业的从业者基于丧家的具体要求达成相关协议而发生服务过程,服务的提出者是具备民事责任的一个或多个丧家成员,是社会关系中的人。所以说,殡葬服务的客体不可能是死者,也不是尸体,而是服务要求的需求者和提出者—丧家。
对于殡葬服务的一个特例—生前契约,指“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在生前对身后事提前作出安排,并对殡葬内容作出选择,与有资格提供这些服务的保险公司或者殡葬公司签订协议”,这种服务方式的发生形式是服务主体对此类保险合同的履行,服务客体仍旧不是死者,服务客体从合同的签订之日起便转移到合同本身,乙方对合同条款负责。即使是这种基于生前契约所提供的特殊的殡葬服务,其服务客体也非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