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坟内埋葬的是逝去的先人,祖坟外站立的是其后代亲属,作为一个追怀先人的特殊存在,后代亲属对其祖坟理所当然地存在着相关的权益。其基础在于生者与死者之间的密切联系及中国的传统伦理观念。此一点深刻的反映出了东西方文化的迥异。

对于信仰上帝的西方人来说,对于祖先的概念早已经非常淡然,因此,对于逝去之人的重视程度就相对淡弱。但中国恰恰相反,对先人的敬重是中国民众生活和中国传统文化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是世代相传的孝义的集中体现。“延续和发展中的祭祀先人的传统,成为了更具凝聚力的宗族整合方式”。祖坟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物质存在,其寄托的是后代对先人无尽的思念,对祖坟的保护是为了让逝者更好的享受安宁,让生者更好的享受社会大众所给予的尊重和尊严,因此逝去的先人的人格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转移到了后代生者身上,任何对逝者及逝者相关遗存的站污和侵害都将是对后代生者的巨大折磨。人生于世,并非一孤立的个体存在,而总是存在于疏密相间的社会关系中,存在于亲属相互交错的网络中,故一人的生死存亡往往牵涉到亲人的悲欢离合,由此可知,生死荣辱对于个体来说已非简单的个体之事,而是涉及到众多人的相关利益。基于此,我们便会理解逝者的尸体并非一具简单的无生命的遗存,其往往牵入的是伦理观念、道德观念、精神利益和社会利益。对死者的遗体及葬处的态度往往代表着后代亲属对逝去长辈或者亲属的人伦常理。同样,外人对待遗体及祖坟的态度如何,对于逝者来说早已没有任何感受,但一定会影响到的是死者后代亲属的精神利益。“因而在对死者的名誉加以侵害时,家庭名誉也就必然遭受侵害”,他人对先人遗体及祖坟的侵害让后代亲属承受的是精神上的折磨和良心上的愧疚。因此,对逝者的遗体及其他遗存的保护从根本上说是为了维护生者的精神利益。同时也是为了维护一个社会良性、有序发展所必需的公序良俗。而祖坟作为死者的安葬之地,对其的完整保护无疑更是为了上述目的。
后代亲属对祖坟享有的权益具体来说包括祖坟之内与祖坟之外,祖坟之内是对祖先遗体的完整保护。依照我国的传统习俗,先人在下葬的时候往往会有一些或薄或厚的陪葬品,即使没有这些,先人之遗体也往往需要存放于一定的物体之内。这些陪葬品或者安放先人的器具应属于财产的范围,故后代亲属对祖坟之内的财产理应享有相关权益。祖坟之外是后代亲属享有保护祖坟外部环境完整性的权利,使祖坟外部环境具有符合后代对其风貌的正常期待。对这两部分的保护本质上是对死者后代人格利益的保护,依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对于逝去的人来说其已经无法享受民事权利,但是一人逝去,其相关亲属也会因之逝去而产生精神上或思或悲的寄托。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逝去的人之身体及其安葬身体的坟地本身就寄托了其后代亲属的浓厚的精神因素,对其身体及坟地的破坏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其后代亲属的精神利益的侵犯。同时,对于祖先墓穴中的必要的一些陪葬品而言,祖坟的后代亲属无疑享有所有权,其依据来自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属于其后代继承的范围。”而坟墓内的陪葬品一部分属于逝去之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一部分是后代亲属为寄托哀思陪放的自己购买的物品。因此,笔者认为,后代亲属对其祖坟所享有的权益的性质应该完整的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因祖坟与一般存在物不同,后代亲属对其祖坟享有的是一种被人格化的利益,是为了保护后代亲属更好的追怀先人,宽慰心灵。二是后代亲属对其祖坟享有一定的财产所有权。所以从这个意义上,后代亲属对其祖坟所享有权益的性质是一种非财产利益和财产利益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