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当下国内墓地使用权的性质没有权威而统一的标准,所以引发了学界关于墓地使用权的辨析与探讨,有关该问题学界主要有“物权说”与“债权说”两种观点。

有关墓地使用权性质的“物权说”,陈国军在《论墓地的权利属性一一债权抑或物权》中对比了墓地权利的债权属性和物权属性,认为将墓地界定为物权更有利于保护墓主和丧主的权利。基于《民法典》中物权法定主义的规定,如果认为墓地使用权属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并且明确墓地使用权主体可以获得该用益物权,墓地使用权主体就可以直接通过一般物权的保护途径获得较好的保护。基于物权而产生的占有和使用等权能可以使墓地权利主体对墓地所在的土地享有直接的支配权能,除此以外,作为定限物权的用益物权可以有效地限制所有权而保护墓地及其使用权。城镇墓地使用权和农村墓地使用权均逐步实现物权化也有利于中国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发展,同时也可以兼顾归来安葬的港澳台同胞以及华人华侨等各界人士的利益。宋刚、蔡梦琦、冯延梅、肖泽晨和候丁华等学者也持有墓地使用权性质“物权说”的观点。
有关墓地使用权的性质的“债权说”,有的学者因为《民法典》土张物权法定制度而当下法律并未规定相关物权,所以认为应当将墓地使用权当作一种物权化的租赁权。学者刘晓惠认为通过设置租赁权的方式可以节约土地资源也可以实现物权的主要权能。因为法律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最多为二十年,所以债权说可以缩短墓地的使用年限,从而促进土地资源的循环使用。如果在墓地租赁的过程中只有按照规定的方式实施建设行为的权利,那么有利于实现革除丧葬陋俗与文明节俭办丧事。学者崔婷婷认为基于相关规范的规定丧主与行政机关、殡葬服务机构之间不是租赁关系,而是形成了具有行政管理特征的服务合同关系。
目前关于墓地使用权研究的主流观点为“物权说”,且均为用益物权,但是哪种用益物权莫衷一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发布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国家标准中,墓地分类为殡葬设施且归类于区域公用设施用地,其为建设用地。对于农村墓地使用权没有官方文件。宋刚等主张城市墓地使用权属于不动产物权,应当在不动产物权的框架体系之下进行与公墓相关的研究。肖泽晨认为由死者后代所共有的农村墓地是一种基于死者生前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具有人格利益的特殊遗存。何小平、蒋超和蔡梦琦等学者详细描述了墓地使用权和墓穴所有权的基本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