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城乡二元制和土地公有制的背景下,国内逐步形成了农村墓地及其使用权的社会现状,虽然相关社会纠纷较多、社会矛盾较大,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当前关于农村墓地使用权的研究却很少,尤其是农村墓地使用权的基本性质、法律关系及其变动等农村墓地性质研究的基本问题。

大多数主张“物权说”的学者都认为墓地上的相关权利属于用益物权,焦长权认为农村墓地使用权是一种具有独特性质的宅基地使用权,王登科基于墓地的特殊性认为应当为墓地使用权专门规定一种用益物权,蔡梦琪认为农村墓地使用权是一种有独立性的用益物权,班绪雪认为应当将墓地使用权规定为一种无名的用益物权,肖泽晨认为可以将农村墓地使用权确认为坟墓役权并构建坟墓役权制度。冯廷梅认为农村墓地使用权是一种设立在农村土地上的一种地役权,基于物权法的规定分析了保护农村墓地的法律依据,并且基于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视角提出了保护农村墓地及其使用权的具体措施。候丁华对农村使用权的主体、客体、内容等各方面进行论述。
综上所述,虽然当下国内农村墓地使用权的相关研究己经获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中国农村墓地及其使用权的相关研究仍然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首先,在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权利性质问题上,当下的研究重要集中于判断农村墓地使用权是属于债权性权利还是物权性权利,较少地进一步分析农村墓地使用权的具体权利类型。然后,当下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保护农村墓地及其使用权的问题上,对于农村墓地的分类问题、农村公墓和农村墓地的关系等问题研究较少。最后,当下国内农村墓地使用权的相关研究也没有解决一些特殊农村墓地使用权主体的法律关系及其变动的问题、农村墓地使用权的存续期限和费用交纳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