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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墓地使用权的属性界定不清

时间: 2026-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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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国内没有明确农村墓地使用权及其法律性质的规范,所以学者按照学理对墓地使用权按照权利属性划分为债权性墓地使用权和物权性墓地使用权,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就有了“物权说”与“债权说”两个理论观点。虽然目前农村墓地使用权属于物权性质的理论为主流观点,但是学界对此依旧争论不体。坚持“物权说”的学者认为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性质是特许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特殊的用益物权。坚持“债权说”的学者则认为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是租赁合同关系或者行政服务合同关系。               

                                 

    因为当前国内农村墓地的法律属性没有统一的标准,所以在现实生活中产生的纠纷缺乏相关规范的保护。因为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规范,所以在与农村墓地使用权相关的各类地方性规范中使用了属于物权性质的“买卖”与债权性质的“租用”等术语,例如在《陕西省公墓管理办法》对墓地使用了债权性质的“租用”,而在《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中对墓地使用了物权性质的“购买”。从相关权利的有效年限也无法确定当前国内农村墓地的法律属性,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十六条中规定了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为20年。在各个地方性的规范中有“使用期限”、“使用周期”、“缴费期”等不同的概念。例如,在《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的第二十条中使用了“使用周期”,在《甘肃省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三十条中使用了“使用周期”,在《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中使用了“缴费期”这一具有债权属性的术语。如《云南省公墓管理办法》中使用了物权属性的“使用期限”这一术语。无法确定当前国内农村墓地的法律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