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关农村墓地的基本概念、法律属性和法律关系等基本问题中没有具体的规定。在民政部颁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中,对于墓地概念的界定和分类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将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的分类不符合社会现实
在民政部颁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中将公墓按照城市与农村地区进行划分,将公墓分为在农村的公益性公墓和在城市的经营性公墓,但是目前全国各地的多个城市都出现了城市公益性公墓,导致该部门规章的对于公益性公墓的基本定义错误。加上2017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颁发关于批准发布《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的通知中,已经制定了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标准,明确了城市中有公益性公墓,导致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公益性公墓的基本定义出现错误。
2、公益性公墓的内涵不能包括农村墓地的内涵
在《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中公益性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服务而构建的建筑、组织和系统等。公益性公墓包括了城市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包括了农村村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服务而构建的建筑、组织和系统等,包括了农村公益性墓地和为农村公益性墓地服务的其他用地。农村墓地不但包括了农村公益性墓地,而且包括了农村的家族墓地、农村的外国人墓地、农村的华侨墓地、农村的风水墓地等各种墓地。所以,农村墓地的内涵不能涵盖公益性墓地的内涵,公益性墓地的内涵也不能涵盖农村墓地的内涵。
3、与农村墓地相关的术语界定不同
1999年1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并且后来2006年3月20日修改的《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与民政部颁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有差异。在《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三条中使用的“用户”及其概念与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中使用的“丧主”及其概念有差异。两者不但用词不同,而且内涵和外延也有明显差异。再比如,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十六条中规定了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为20年。但全国各地的规范使用了“使用期限”、“使用周期”、“缴费期”等不同的概念。例如,在《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的第二十条中使用了“使用周期”,在《甘肃省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三十条中使用了“使用周期”,在《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中使用了“缴费期”这一术语。如《云南省公墓管理办法》中使用了“使用期限”这一术语。这些都体现了在中央与地方规范之间发生了衔接与协调问题。
4、在各个地方性规范中公墓种类划分的相关规定不同
1994年11月6日上海市政府发布并且后来2010年12月20日修改的《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与民政部颁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有差异。在《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的第三条中将公墓划分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和公益性埋葬地三类,而《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在第三条中将公墓划分为经营性墓地和公益性墓地。在((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的第三条中将公墓按照是否具有营利性划分为经营性墓地和公益性墓地,但是其定义却与《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不完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