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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服务机构的运营及监管层面

时间: 2026-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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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殡葬服务经营方式。吉林省的一些殡仪馆,特别是县级殡仪馆、火葬场经营方式落后,管理粗放、服务内容基本处于仅能提供最简单的火化遗体项目,因此,其服务远不能满足群众的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                 

                                               

      (二)殡葬市场的无序监管。政府对公办殡仪馆的管理向来严格,运用法律、行政的手段设置制度,对兴建火葬场、殡仪馆等服务有着十分严格的审批要求,但是随着市场的开放和公办殡葬服务机构的减少,殡葬市场出现了管理无序的现象。为了获取更多的资源和利润,一些民办殡葬服务机构常常与医院等机构串通,非法获得重病人员及家属的个人信息,不仅侵犯隐私权,而且包揽生意,诱导家属购买其服务,同时诱导其过度消费,增加利润。在造成市场混乱的同时误导群众舆论,导致很多人认为殡葬费用高,感叹“死不起”人。

      (三)缺乏对价格的监管。目前,吉林省的殡葬用品存在着价格偏高的现象,骨灰盒的价格由30元到上万元不等,公墓的价格有几千元到几百万元不等。殡葬市场的形成也造就了价格市场的迅猛发展,对价格缺乏监管必然会导致经营者的高利润和消费者的高抱怨。虽然吉林省出台了“殡葬基免”的措施,但是仅限于火葬并保证骨灰盒寄存一年,对于更长期的殡葬服务如公墓等没有明确的限价规定。

      (四)执法主体的责权不相称。从我国殡葬服务的管理部门看,其大部分都是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执法部门,只有极少部分属于参照公务员标准管理的事业单位,因此他们在对殡葬服务管理上存在着“身份”不对称的现象。殡葬管理机构对于擅自兴建殡葬设施,设备规格、收费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为只有执法权却没有处罚权,也就形成了其责任与权力不对称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