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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主导下的殡葬制度变迁

时间: 2026-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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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制度经济学家建立了许多制度变迁模型来分析制度变迁。从制度变迁主体来区分,可以分为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强制性变迁是政府或者国家为主体在追求利益最大化和产出最大化目标下通过法律或者政策引入并实施的。而诱致性变迁是指现行制度的变更或替代,属于一个比较缓慢的过程,可能会在个人和团体之间反复博弈,改革主体主要来自于基层。                

                                       

    我国新中国成立以后殡葬制度的建立,虽然有民间承受不住土葬的巨大花费诱致性因素在其中,但主要是政府主导下通过颁布的一系列法规和政策文件来实施的殡葬制度变迁。除了特殊时期以外,大部分都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国家配置了全新的殡葬制度安排,建立了适应新制度的殡葬设施供给,确立了殡葬制度实施的保障力量。体现出来了国家的优势,可以利用强制力减少制度变迁的成本。

    中国殡葬制度整体的变迁依赖于政府的设计和操控。最初是作为公共机制来实施,推动殡葬改革,随着发展,其中更多地融入了市场机制的要素,就当前趋势,殡葬制度的设计、模式、启动和实行完全取决于政府权力中心的意愿和能力,具有明显的顶层设计特征。但制度的实施融入了很多其它要素,强制性的制度变迁路径也会出现偏差,因此,当前殡葬制度在具有准公共物品的殡葬服务资源的配置方面,国家加强了集权,其它方面则越来越呈现市场机制的特点,但由于殡葬行业特殊的规模效应,自由市场的竞争中也会出现一些偏离制度路径特点,这里不做多述。

    从中国殡葬制度变迁的实践来看,殡葬制度的实施首先确立了完全由政府经营殡仪馆等殡葬服务单位的经营体制,进行殡葬制度的改革推进;然而随着经济发展,社会中开始出现殡葬从业者,或者是殡葬商品生产者,政府开始建立殡葬市场经营制度;之后市场问题加重,导致政府开始逐步建立不完全市场机制,形成政府出政策进行监督管理,基本殡葬服务由政府主导,选择性殡葬服务由政府主导和民营机构共同参与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