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同社会制度分不开,其中,法律制度在殡葬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过去,人们认为殡葬活动是一种私人活动,对亲友的遗体“爱怎么埋就怎么埋”,政府无权过问,这种观念显然已经落后了。现代殡葬活动不再是主要依靠村规民约和习惯来规范,而是更多的渗透进国家意志,通过国家的法律来进行规范。因为随着全球人口的飞速增长,遗体的处理方式直接关系到人类的生存环境,各个国家都非常重视殡葬的法律制度的规范化,而且有些国家已经形成了完备的法律体系。比如制定殡葬法规比较早的口本,1884年就制定了关于墓地以及埋葬的管制规定,现行有效的殡葬法律是1948年开始实施的《有关坟墓、埋葬的法律》;法国虽然没有专门的殡葬法,但其有关殡葬服务的法律规范由一些法律(如法国民法典、乡镇法典等)的相关条款,以及专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成;美国殡葬管理的法律法规既存在于联邦立法,也是州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不是以专门的单项法律形式出现,而是作为行政法典、健康卫生法典等综合内容的法典的一部分。

殡葬法律制度是指规范殡葬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殡葬活动概括起来可以分为“殡”和“葬”,具体包括殡葬设施的修建、殡葬服务制度、火化制度、骨灰处理制度、殡葬行业市场准入、殡葬行业监管制度等。殡葬作为特殊的服务行业,关系到伦理道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因此政府对殡葬活动的法治化监管尤其重要。但是在我国,殡葬管理方面还没有法律,只有一部行政法规一一《殡葬管理条例》。虽然民政部随后又陆续颁布了许多的殡葬规章制度,但在效力上大打折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殡葬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的矛盾和问题,现行的《殡葬管理条例》和“配套制度”已经明显滞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