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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改革的法制阶段(1985年以后)

时间: 202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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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这是我国殡葬工作的第一个全国性的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殡葬改革由倡导阶段初步进入到法制阶段。其内容主要包括:规定了殡葬管理方针:“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划分了火葬区和非火葬区:“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逐步推行火葬;其他地区允许土葬,但应进行改革。推行火葬和不推行火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规定了建立公墓和保护耕地:“凡不宜推行火葬或尚不具备推行火葬条件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建设的原则,规划土葬用地。可以乡或自然村为单位,利用荒山瘩地建立公墓。提倡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葬法。”“禁止占用耕地(包括个人承包耕地和自留地)作墓地。已占用耕地的坟墓,应限期迁出或就地深埋。”1990年3月民政部办公厅下达《殡仪馆等级标准》以及评定办法,殡仪馆被规定为3个等级。这使殡仪馆的建设、评定和管理有了一个客观标准。             

                                           

    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225号)并发布实施了《殡葬管理条例》,该条例使我国的殡葬管理工作正式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殡葬管理条例》共分六章二十四条,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三章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第四章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

      《殡葬管理条例》确实在深化殡葬改革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配合该条例的贯彻落实,民政部相继出台了许多涉及殡葬的规章制度。具体包括:1997年12月21日颁布的《民政部关于禁止利用骨灰存放设施进行不正当营销活动的通知》;1998年5月19口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1998年9月16口颁布的《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解释的函》;1999年3月3日颁布的《民政部关于在清明节期间开展文明祭祀活动的通知》;2000年4月17日颁布的《关于特殊坟墓处理问题的通知》;2002年4月16日颁布的《民政部关于坚决查禁违规销售公墓穴位和骨灰格位的紧急通知》和2005年4月17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紧急通知》等。此外,各地政府为了贯彻执行这些“条例”、“通知”,几乎都颁布相应的实施条例和管理办法:北京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通过了地方性《殡葬管理条例》,有20个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了《殡葬管理办法》,绝大多数地(市)、县(市)和乡(镇)制定了殡葬管理的相关规定,全国初步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完整整套的殡葬管理法规体系。但是《殡葬管理条例》颁布10多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许多新的矛盾和问题,现行《殡葬管理条例》及其配套制度己明显滞后,我国的殡葬事业函需新的立法,以解决现实中出现的各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