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地方立法当中涉及民间风俗规范的具体内容更多体现为在现代化进程当中的“移风易俗”,因此地方立法机关在涉及传统习惯、民间风俗这些内容的立法活动中不仅需要在实然规则上对民众的行为方式进行规范,更重要的是还应当正确理解并充分吸收民间规范的理念价值和文化内涵。法律在社会中扮演何种角色是国家治理的基础性问题四,针对法律与社会关系的理论阐释也可以应用到祭祀行为本身包含的风俗传统对地方立法的作用之中。有关理论主要依据于“镜子理论”,这一理论核心主张法律并不是一个自足性规范体系,其是社会运行的产物,并且为社会各种要素所制约。因此有关祭祀行为的地方立法并不能自身凭空产生,而需要社会中存在的风俗、习惯、民众理念等要素为依据而产生。因此风俗、习惯等非正式制度对于各个社会领域的秩序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现代法治秩序的构建不能仅仅局限于外在形式的强制性约束,即不能单纯依靠强制性的地方立法,而必须意识到构建法治秩序的内涵理念,也就需要由表及里,逐步深挖现代法治建设的深层社会基础、不断培育筑牢支撑自发性秩序的社会文化心理并且充分容纳、吸收、凝聚含有地方性共识的多元化规范资源。对于祭祀行为这一深刻体现地方性、传统性的、习惯性的资源,其优势之处若能够在我国地方立法中突出体现,就需要不断强调祭祀行为所蕴含的本土资源的规范性意义与价值。地方立法要规范祭祀行为促使其法治化,就需要充分汲取祭祀行为这一民间规范的营养成分,在制定和完善立法内容的过程中对祭祀行为进行综合分析和有效取舍,同时要采取多样的形式在立法过程中体现祭祀风俗传统的价值取向和精神内涵。
祭祀行为内含的传统风俗以及乡土习惯等民间规范作为地方立法的本土素材而存在,能够为地方立法提供因地制宜的资源。在具体内容上看,祭祀行为所涵盖的范围不单单包括我国历史传统风俗的内容,其外延还具有时代化特征,可以随着社会发展以及新型社会关系的出现而给予其具体内容以新的时代理论内涵与现实价值。比如《贵阳市祭祀管理办法》(2016)第二十二条规定:“丧事承办人应当文明治丧,治丧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办理丧事不得占用道路(含人行道)、居民住宅小区或者公共场所搭设灵棚;不得抛撒纸钱或者其他杂物污染环境、影响市容;不得妨碍他人工作和生活”。这一条就表明其立法注重了当地的祭祀风俗,通过合理的立法内容既做到表达哀情,同时又整洁有序,不破坏生态,其立法规范也体现了人性化具备弹性条款设置。在地方立法之中,充分利用祭祀行为自身的传统风俗,并且以立法创新的方式加以适当改造,可以使得地方立法有效吸收祭祀行为优秀内涵,进而促进祭祀行为法治化水平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