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为加快乡村公墓规范化建设,台盟中央建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把乡村公墓建设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给予高度重视,并明确乡村公墓的建设原则。

乡村公墓的建设,对于转变人们的丧葬习俗,有效地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我国当前农村推行公墓及火葬方式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表现为:农村属土葬改革区,火化率低。目前对农村殡葬用地包括选址、数量、面积等均没有具体的规定,造成乱埋乱葬的现象,严重浪费土地资源。在农村推行公墓建设是一种较好的选择,但目前我国乡村公墓建设规划大多滞后,助长了乱埋乱葬的现象,而且容易引发农户、乡村组织之间的土地纠纷和矛盾。
我国农村推行公墓及火葬方式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乡村殡葬管理体制不健全,缺乏必要的经费和人员;公墓建设管理主体不清、监督不力;殡葬管理法规、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力度不够;乡村殡葬管理立法滞后,政策法规不健全,甚至无法可依;老百姓的传统观念及风俗习惯根深蒂固,很难改变;火化区的火化率低,不少火化区的丧户设法回乡下土葬。
台盟中央认为,村级公墓作为村级公益服务设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结合农村群众的居住特点、人口密度等因素,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建立中心公益性公墓,也可以一村一个。
村级墓地建设要朝生态型、园林型方向发展,要结合周围环境,因地制宜地进行有个性、有特色的设计,既方便群众,又不影响生态环境,还要搞好绿化美化,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使之集祭扫功能和园林功能于一体。村级公墓应当选择建在荒滩地,不得占用可耕地,不得建在市境内主要交通干线两侧。村级公墓要充分考虑人口因素和死亡率,避免大规模兴建。要把好政策关,不得将村级公益性公墓转变为经营性公墓。同时,要严格控制墓穴占地面积。
为加快乡村公墓规范化建设,台盟中央建议,加强部门协调,形成行之有效、健康运转的乡村公墓审批和管理机制。首先要明确管理主体。村级公墓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建立前,可由村委会负责组织召集村民代表会议,统一村民思想,调动其积极性,并专题研究资金筹集、管理方案等。民政部门作为村级公墓的主管部门,要进行具体指导,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切实帮助解决村级公墓规范化建设的有关问题。其次要明确村级公益性公墓规范化建设的设立条件。村级公墓建设布局的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要尊重当地村民意愿,选址必须经村委会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才能立项兴建。三要限制墓穴式公墓的发展,鼓励乡村兴建树葬、花葬、草坪葬公墓和骨灰存放室。县一级民政部门根据行业规定,安排专人对此项工作进行指导和有效管理。要对乱葬的墓地以及位于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的墓地进行清理,严格依法办事,杜绝一切殡葬违法行为。此外,为保障保证村级公墓规范化建设的资金投入,可以采取政府补贴、村民自筹、社会参与等形式筹集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