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于1992年8月25日发布施行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因公益性公墓原则上只面对村民,不对外经营,所以本文探讨研究的是面向城镇居民实行有偿服务的经营性公墓,下文提及的公墓均为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在此不作探讨。

既然经营性公墓被国家相关部门定义为第三产业也就是服务行业,那么公墓购买者,顾名思义,就是购买公墓墓穴以及相应配套产品和服务的人,一般是指个人。
再根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由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主管并进行具体指导。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筑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同时国家明令墓穴用地要节约。
经营性公墓经营者应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负责墓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经营者如果违反国家关于公墓管理有关规定,由公墓主管部门视情况予以行政处罚,或没收其非法所得。
因此,公墓购买者也就是向公墓经营者交纳一定的墓穴使用费、建筑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提供死亡证或火化证等证明后,获得使用适当面积的公墓墓穴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权利的个人,而且这种使用权比一般使用权特别,不具有可转让性。同时也获得了时限最长为二十年的由公墓经营者统一对购买公墓墓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