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作为法律从业工作者,亲历公民在购买公墓后以墓园涉嫌价格欺诈为由要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俗称惩罚性赔偿规定)要求进行三倍赔偿,从而引起对公墓购买者适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维权是否合适的问题的思考。

由于我国对于公墓的科学性质并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或者科学定义,人们对于公墓是否属于消费品、公墓购买者是否就是消费者是持有不同意见的。有人认为:人的生老病死是每个人必经的自然规律,所以相应的生养死葬也属于日常生活消费内容之一,而死葬之处按照国家规定即是公墓或者骨灰格,虽然公墓具有有别于一般消费品的特殊之处,也不影响其本质为消费品的属性,而公墓购买者理所当然也就是消费者。也有人认为:公墓虽然具有与消费品相似之处,但与消费品还是有很大区别的,而国家相关规范性文件也指出了公墓等不可混同于一般产品,具有特殊性,因此公墓不属于一般消费品,公墓购买者也不可视为一般消费者对待。笔者认为法律规定消费品是人们为日常生活所需而购买的一般产品或服务,与公墓是有所区别的。同时,公墓所使用的土地是由国家特批供给使用的,能审批核准供给多大的面积,供给多少具遗体的安葬均是由国家进行规划的,这规划既要体现涉及人类生养死葬的自然规律保障土地的供给平衡,也要维持可持续发展的趋势,所以国家在公墓的建设、经营及购买设置了许多的行政规范,这也是公墓与普通消费品所不同的地方之一。
但是百姓群众由于接触面的狭隘及日常接触的可能性少、频率低等缘故,人们感性关注的重点多在于购买墓穴及相关殡葬产品的价格方面,用“死不起”、“葬不起”来形容墓穴及相关殡葬产品的购买行为,却忽略了:即使“死得起”或“葬得起”,购买了公墓后是否一劳永逸呢?公墓长达20年的使用期涉及了公墓的管理、维护以及支出相应的费用,如果公墓购买者在公墓的购买或者使用过程中发现了问题,需要依据什么法律法规才能进行救济维权?购买者是否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维权?又或者因为法律的空白而根本无法维权?
笔者在本文中从公墓购买行为本质出发,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房地产交易相关法律规定浅析研究公墓购买者在与公墓经营者建立公墓购买合同关系后,购买者到底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保障自己的购买权益?借鉴房地产交易的法律进行调整是否更为合理?望能为我国公墓购买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购买者无法维权或难以维权的现实局面提供一点解决问题的有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