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的殡葬行政管理主要目标是持续推进自1956年火化倡议书发布起始的殡葬改革。这个目标决定了我国殡葬行政管理法律制度的特殊性,即其动力来自政治力量。殡葬改革是由政治动力引发的针对人有关处理“身后事”的社会生活改造运动。政党将所凝结的共识通过火化倡议书的形式体现出来。由于我国党员干部身份与政府官员身份的双重性,殡葬改革工作很快在行政层面铺开来。

改革开放后,殡葬行政管理进入法治化轨道,不同于政治倡议或政策,法律起到协调社会各阶层利益的角色,并在多元民主和宪法指导原则下确立和促进社会秩序的繁荣发展。在当时社会背景下,《殡葬管理条例》往前迈出一步,确立了立法目的和管理方针。
《殡葬管理条例》(1997)的总则部分包括六条内容,其中规定了立法目的是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此外,该条例还规定了殡葬管理的方针,即“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并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对比1985年《殡葬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在立法目的部分未做改动,1985年《殡葬管理暂行规定》与1997年《殡葬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相同的。
从法条的角度分析,1997年《殡葬管理条例》立法主要目的在于秩序行政。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为了满足行政管理的需要,具体表现为加强殡葬管理和推进殡葬改革;二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