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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行政行为比例原则要求

时间: 2026-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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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例原则作为公法原则被广泛应用并有丰富含义,其主要内容包括:1.最小损害原则。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有多种决定可以选择时,应当选择牺牲行政相对人利益最小而最接近实施行政法目的的行为。2.罪罚相当原则。如果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而应当被处罚时,行政主体所决定的处罚应当与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相当。在殡葬行政过程中,如何贯彻比例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方面,应以是否有助于殡葬目的的实现考察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比例原则。“行政并非仅系国家实践法律与权力目的之手段,而是应作为国家福利目的之工具,来满足社会之需求。”那么在行政手段当中,为了实现国家福利目标中促进殡葬义务的履行,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等手段则已不符合殡葬领域内对于国家行政权力的需要,给付行政以及政府采购服务则更契合促进行为人履行殡葬义务的目的。

    另一方面,在多个方案中,应选择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最小利益损害的那个方案。具体到殡葬领域内的公法规制,可以分为以下几点。

    第一,小步走。国家应承认自身理性的有限,获取信息的不全面性。桑斯坦曾评价美国法律规制失灵的原因,他提到“有些制定法对妨碍规制目标实现的诸多因素不够敏感,例如否认权衡的必然性,将涉及风险减少的方案当作实现私人绝对‘权利’的制度对待,与此相关的是,国会常常不理解规制干预所能产生的复杂的体系化效应,包括市场的规避和意料之外的消极后果。”在殡葬领域内火葬后二次土葬的情况是殡葬规制的消极后果表现之一。最审慎的立法者应当是“假设自己的干预在未来有什么结果,尽可能地迈小步,停一停,退后观察,然后再计划下一步小步的行动。”那么这个步子得多小呢?小到“勉强应付”,即将整个过程分解为可以控制的小步骤来减少不确定性和问题的复杂性。

    第二,不要作出不可逆的行政行为。因为如果此行政行为是可逆的,那么一旦行政行为被发现错误,就很容易恢复原状。殡葬行政行为中大多数的行为是不可逆的,例如强制火葬遗体、强制挖出遗体的行为、挖开坟墓行为,甚至强制丧礼按照官方流程举办同样也属于不可逆的行为,丧礼一旦举行,行为即己做出,即使亲属再次举办另一场丧礼,也只能是二次丧礼。

    第三,在多个涉及殡葬的行政行为中,选择弹性更大,更能够适应我国家庭结构和生活方式变迁的方案,从而为殡葬行政预留能够回应社会变迁的弹性空间。

    第四,避免为未来立法给不可预期的事物留下更多的余地,并相信未来的人的能力。“计划永远要建立在这样的假设上,那些计划涉及的人将来都会发展出经验和洞察力,从而改进设计”。既然我们相信进化论,那么未来人应比我们更能够相处办法解决未来的危机,因为那是发生在他们当下的事情。

    第五,减少伤害。对相对人来说,不仅是物质伤害是伤害,对其情感的伤害也是伤害。“就像单一种植、统一树龄的森林代表了缺少活力而无法持续的生态系统,极端现代主义城市中心代表了缺乏活力而无法持续的社会系统”。被控制公共生活的人,会生产出来制度化的神经官能症,“其特征是冷漠、退缩、缺少创新和自主、很难沟通、顽固。”它是“沮丧、乏味、单调和压抑的环境的产物”,斯考特为这种功能有限、目标单一的制度命名为感官剥夺箱(sensory-deprivationtanks)。除此之外,对于殡葬行为的控制可能带来的情感伤害还有对于生命的漠视,对自主性和向上精神的质疑,以及死亡的恐惧无法化解,亲人逝去的悲伤无处宣泄。

    总的来说,贯彻比例原则在殡葬行政过程中意味着公权力在作出行政决定时要平衡国家权力与公民自由,尽量减少对行政相对人的不利影响,同时考虑到殡葬目的的实现和社会需求的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