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良好行政的一个重要要求是通过设立正当的法律程序来调控行政过程。这意味着通过建立合理的行政程序规则,对行政权力的行使进行规范,以确保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过程中享有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保障。这种规范能够促使行政机关在实现行政目标时采取更为善意的手段,以提高行政行为被行政相对人接受的程度。在行政程序设计中,应以正当性为价值导向,以权利保护为核心,而非简单追求行政权力的便利性。通过正当程序,个人不再成为行政权力达成某种目的的工具,而是能够获得行政权力的尊重和保障,行政权力成为促进个人全面发展的手段。

行政程序的基本构造应当是,程序公正原则通过回避制度,程序公开原则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阅览卷宗制度和说明理由制度,参与原则通过听取意见制度、听证制度,效率原则通过期间制度、默示批准和默示驳回制度等,体现最低限度公正的程序要求。根据殡葬行为的特性以及殡葬行政行为面临的问题,除了要求殡葬行政行为在行为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行政惩罚、行政许可等法定程序外,判断殡葬行政行为的正当程序构造中较为重要的有如下标准:
1.说明理由。行政机关在作出殡葬行政行为时,应当明确说明行政行为的依据、理由和目的。这有助于行政相对人了解行政机关的决策过程,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可接受度。另外,在相对人进行陈述申辩后,行政机关也应在在说明理由,告知相对人采纳或者不采纳的理由。
2.保障相对人陈述申辩权。“行政主体在处理具体事件,应作出合义务的裁量,在保障私益和公益之间权衡,并尽可能地听取陈述和申辩。”③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充分的告知和听取意见的机会,保障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这样可以确保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护,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对于殡葬行政管理而言,陈述申辩权可提前至行政决定作出前的调查阶段,以保证相对人能够有效表达意见,将可能的冲突化解在未产生之时。
3.强制程序中以催告、告诫为核心。在执行殡葬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催告、告诫等非强制手段,促使行政相对人自愿履行相关义务。只有在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的情况下,才应当考虑采取强制措施。
4.代执行时要再履行告知程序。当行政机关委托第三方进行殡葬行政行为的代执行时,行政机关应当再次履行告知程序,确保代执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5.构建有原则的灵活性程序。灵活的程序可以在法律框架内适当调整和变通,避免因程序僵化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可以提供更为人性化的服务,给予亲属必要的心理支持和情感慰藉。例如,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允许亲属按照自己的习俗和意愿处理部分殡葬事务。在殡葬行政管理中,应当注重程序的灵活性,依法依规,兼顾情感和人性化管理,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