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私合作价值取向要求,在殡葬行政行为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注重公众参与,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公众参与可以增加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障相对人的知情权,提升殡葬行政管理的民主性。这一原则不仅对于强制性行政行为有重要意义,对于目前类型化还不够的非强制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理的判断也十分重要。

设定程序时公众参与程序的设计具有可行性与合理性。由于殡葬习惯的影响,目前殡葬行为的区域限定性较强,落叶归根,入土为安,回乡安葬等习惯都决定了殡葬行为本地性,这也就说,某地的殡葬行政行为所影响的殡葬相对人的范围基本上是较为确定的。
具体而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听取意见制度。行政机关在制定殡葬行政行为前,应当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与殡葬相关的利益相关方,包括殡葬从业人员、殡葬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等。通过听取各方意见,可以更好地了解各方利益和需求,减少决策的盲目性和偏颇性。
2.公开信息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公开与殡葬行政行为相关的信息,告知相对人相关的法律信息或事实信息,包括政策文件、行政决策的依据和理由、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等。公开信息不仅可以增加行政行为的透明度,方便公众了解行政决策的过程和依据,提供监督和参与的机会,同时这些信息还有可能影响相对人的利益和行为,而没有行政主体的协助,相对人是无法了解这些信息的。
3.参与决策制度。对于重大的殡葬行政决策,可以设立专门的参与决策机构或委员会,包括相关专家、学者和社会代表等。他们可以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帮助行政机关制定更为科学和合理的政策和行政行为。
总的来说,加强殡葬行政行为程序的规范性,增加殡葬行政决策中的集体判断程序,保障殡葬行政行为程序中公民的参与是确保良好行政的重要要求。公私合作、良好行政的目标,在技术手段上,可以通过设立正当的法律程序来实现,正当程序旨在对行政权力的行使进行规范,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正义。殡葬行政程序设计应以正当性为价值导向,以公民殡葬权利保护为核心,而非简单追求行政权力的便利性。通过正当程序,个人不再是行政权力实现殡葬管理效率化目标的工具,而是能够在程序中获得尊重和保障,行政权力则成为促进个人发展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