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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合法性:健全殡葬制度,夯实工具合法性基础

时间: 2026-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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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要健全殡葬法律法规体系,筑牢“节地安葬”政策的合法性基础。《殡葬法》需要督促尽快研究颁布实行,弥补殡葬事业在法律层面上的空白,同时在法律解释中明确公民的具体权利与国家法治的权力边界,对于社会争议较大的人格权利归属应尽快在司法解释中进行清晰明确的划分,无论结果如何还应该加大宣传力度,殡葬政策的实施同时要结合政策解读与普法活动,让公众充分理解政府工作的必要性与正当性,维护政府公信力。根据地区内的实际情况,地方政府也应尽快修订出台新的《殡葬管理条例》,对辖区内包括殡葬事业发展指导、殡葬体制规范、殡葬设施与从业标准、违规安葬处罚标准、民营资本进入标准等细节内容作出更精准明确的规定,整治行业乱象。            

                                      

    其次,应完善多部门相协同的联动机制构建多部门协作治殡的合力,赋予殡葬监管足够的执法力。近年来,我国殡葬改革理念愈发体现以人为本、重视人本主义,提倡以教育疏导为主引领群众转变殡葬观念与方式,取消个别部门相关强制执行权力是其中体现之一。但转变观念并不意味着完全抛弃执法力量与强制手段,前者需要在民政部门下设置殡葬执法机构,通过法规详细对执法队伍建设的配置、人员构成、运行程序作出相应规定,同时在政策上建议殡葬执法机构与殡葬管理机构科学、合理地划分职能,因地制宜地配置资源,后者则需要通过强化部门联动来达成,特别是强调行政与司法联动。在殡葬事业改革的进程中,行政力量要按照行政法规的要求做到积极督查,司法力量要按照司法程序严格惩罚违法行为,其他相关部门也应按照自身条例合法合理配合工作,彻底摆脱“不敢管,不愿管,怎么管”困境。最后,函需依靠体制改革打破管理部门对殡葬产业经营性业务的干预,落实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强化政府市场监管与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职能。公共部门管办不分,垄断殡葬服务机构长期受到社会垢病,政府部门越位于盈利性机构与政府部门社会公共服务者的角色与责任背离。对基本公共服务而言,政府的职责是兜底而非控权,在保障每个公民均有享受基本殡葬服务权利的同时理应进一步开放殡葬市场以吸引民间资本参与,通过充分的市场化来提高供给效率。西方政府改革对此有丰富的经验可供我们借鉴,但将殡葬服务开放给市场并不意味着政府责任的弱化,相反,政府在强化基本公共服务责任、建立完善的评估与问责机制,保障市场平稳和谐发展方面,较之前还会面临更大的挑战,对自身的要求也应越来越高。

      “经验总结来说就是引入社会资本必须要把握好政府监管与资本自主性的尺度,既不能管得太死让资本失去了盈利空间,打压积极性,也不能管得太松任其自由发展,容易导致市场混乱垄断,约束资本内在逐利性,防止出现市场秩序混乱,收费标准与市场价值存在偏差等乱象。政府监管“过度”与“缺位”并存是我们在殡葬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比如在殡葬用品销售上,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民政部门对此是没有前置审批权的,丧葬用品经营者只需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即可开展相关业务,导致我国殡葬消费市场出现了基础丧葬用品经营主体泛滥,核心产品(服务)严重垄断的不良格局。解决这样的困局一方面需要探索部门联动工作机制,保证定价规范化和防止殡葬过度商业化,另一方面需要加强民政部门自身的监管职能,维持良好的殡葬秩序。”

    这表明既要在相关政策上,政府对殡葬服务业给予足够的关心与支持,如提高殡葬服务经费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对公益性质的经营单位给予一定补贴且以可以以相对优惠的价格租赁土地或相应延长使用期限等,还要在殡葬市场化环境中明确自身的职责所在,建立独立、严格的监管机制,尤其需要完善对殡葬项目的审批审查机制,如墓穴销售、殡仪服务收费等经营性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对违规经营的主体以严厉惩罚并撤销其经营资格。同时,可以探索将部分审批权下放基层政府的可能性,在提高效率的同时又能因地制宜地保证决策符合基层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