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当前我省公墓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于近期集中力量对全省的公墓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整顿。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要组织民政、公安、上地、工商等有关部门,认真依法做好公墓的清理整顿工作。

(一)清理整顿的依据
对公墓的清理整顿工作,要按照《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进行。
(二)清理整顿的范围
1、非法公墓。即未经省民政厅批准兴建的公墓和未经民政部或国家计委批准立项的吸收外资合资合作兴建的公墓。
2、虽经批准建立,但存在擅自扩大墓区面积、管理混乱、搞封建迷信和违法营销活动等问题的公墓。
3、对外进行经营活动的公益性公墓。
(三)清理整顿的方法步骤
1、调查摸底。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入基层,先对本地区的公墓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清情况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当地政府。
2、组织清理。各级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确定整顿的公墓区别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组织民政、公安、上地、城建、规划、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清理整顿。
(四)清理整顿的措施
对公墓的清理整顿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对在国家禁止建墓区域内兴建的非法公墓,必须予以取缔,已葬墓穴限期迁移。所占的上地由上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当地政府要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切实可行的措施,妥善解决有关问题。
2、对建在荒山、痔地,埋葬数量少的非法公墓,由当地政府责令建公墓的单位负责迁移,并做好迁移后上地的利用工作;对埋葬数量较大,一时难以迁移的,要责令停止经营,兴建公墓的单位要在限期内搞好绿化美化,接受殡葬管理部门的管理或提供公墓养护费及绿化费,移交殡葬管理部门管理。
对当地确实需要,又不违背公墓建设规划的非法公墓,可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由政府殡葬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3、对在公墓内建封建迷信设施和搞封建迷信活动的,要责令其停止活动,限期拆除封建迷信设施。对不听劝阻,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4、对利用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进行炒买炒卖等不正当营销活动的,要采取措施坚决制止,同时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对违反规定对外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公益性公墓,要责令其停止营销活动,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按非法转让行为处理。
6、对公墓内建造的活人墓、宗族墓和占地面积严重超出规定的墓穴,要责令限期拆除。
7、对《殡葬管理条例》发布以后未经批准建立的非法公墓,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上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8、对未经省民政厅批准,擅自扩大墓区面积的,扩大的部分比照非法公墓处理。
9、对建在风景名胜区等不宜建公墓区域的公墓,要封存或迁移,进行绿化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