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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公墓管理工作

时间: 202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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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计划、有控制地发展公墓。公墓是现阶段处理骨灰(或遗体)的过渡形式,不是殡葬改革的方向。因此,公墓的发展要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有控制地适度发展。应大力倡导骨灰处理多样化,推行骨灰寄存、骨灰植树和撒骨灰等不占或少占上地的骨灰处理方式。上葬区逐步推行平地深埋、不留坟头和墓碑的葬法。严禁占用耕地上葬。各市地民政局要根据当地的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以及城乡规划,认真研究,尽快制定当地的公墓发展规划,经市政府或地区行署同意后,于10月底前报省民政厅。              

                                  

    省民政厅根据各市地公墓发展规划,适时适度研究审批。省辖市和行署驻在市可根据需要兴建1一一2个公墓,较小的市只能兴建1个公墓;县(市)确需兴建公墓的,须认真论证。火葬区原则上不再兴建公墓。根据民政部、国家计委、对外贸易部《关于严格控制吸收外资兴建殡葬服务设施的通知》(民事发(1997) 6号)精神,今后我省不再兴建合资公墓。在各地制定公墓发展规划和清理整顿公墓期间,暂停批建新公墓。

    (二)严格限制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穴使用年限。今后埋葬骨灰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穴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穴不得超过6平方米;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周期。

    (三)加强公墓内部管理和建设。公墓要注意搞好内部的规划和建设,墓区要进行绿化美化;按照国家和我省公墓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经营管理,严禁传销和炒买炒卖墓穴等违法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要根据群众的正当要求,增加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公墓收取的墓穴养护费、绿化费要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

    (四)坚持实行公墓年检制度。建立公墓年检制度是加强公墓管理的有效措施之一。各地要按照《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对经营性公墓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的通知》(豫民民字(1997)第23号)对公墓进行年检。近两年来,各地对公墓年检工作都很重视,做了大量的工作,效果很好,对加强全省的公墓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今后要不断健全公墓年检制度,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告。对年检合格的公墓准予继续开展业务;不合格的公墓要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市地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对连续3年年检不合格的公墓,应予取缔。各市地民政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做好每年的初检工作,并如实上报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