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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专项法律体系,规范殡葬行为

时间: 202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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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国于1884年制定有关墓地以及埋葬的管理制度,1948年修订并实施《日本有关坟墓、埋葬法律》,卫生环境省同时颁布相应的《实施细则》。《法律》与《细则》针对火葬定义、骨灰安置、火葬场地管理及监控主体和服务经营、协调部门等最为关键的内容以及操作程序,作出了明文规定,从而确保该国火化率达到99.4%而没有出现反复。英国1902年颁布了《土葬和火葬法》,其中规定由地方政府提供土葬设施,是一部适应英国具有浓厚宗教性或半宗教性国情的殡葬法律。允许教堂、牧师在殡葬礼仪上发挥重要作用,担当重要角色,“洗礼”、“婚礼”、“葬礼”成为牧师的日常工作,自然地形成为英国现代文化与传统紧密相结合的一种葬制。              

                           

    中国尚未制定殡葬法,以《殡葬管理条例》代行统一规范与管理殡葬实务的职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为推进殡葬改革,制定了一系列制度:1956年,在党的一次重要工作会议上,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联合签名倡导,“所有的人身后都火化,只留骨灰,不留遗体,并且不建坟墓。”198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批准民政部党组《关于共产党员应简办丧事,带头实行火葬的报告》;1989年5月29日,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发出了《关于制止丧葬中的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1991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党和国家高级干部逝世后丧事改革的通知》;1997年国务院出台了《殡葬管理条例》、《关于公墓管理的办法》。这一系列殡葬制度的出台,将殡葬文化引向了法制化规范化的建设进程,形成了我国以推行火葬,改革土葬为核心,以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治丧为内容的中国特色殡葬文化,它是中国先进文化的一部分。它包括了殡葬精神建设、殡葬制度建设、殡葬物质建设三个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