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长的封建社会历史中,至迟在旧石器晚期也出现了丧葬礼俗①,历朝历代的葬式与习俗无不是来源于统治阶层的默认或是受到直接的引导与干预。常置于三个层次:第一层作用于微观层面中葬式和殡葬操作的具体内容;第二层目标在于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维护“尊尊君为首,亲亲父为首”的尊卑建构;第三层,是生死观、历史观等意识形态领域的作用。国外“死亡教育”课程将目标锁定在情绪掌控辅导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增强,而我国推行教化的儒家观点也认为葬礼的推行关乎社会伦理的构建,近年来有所突破。再者,政府对为国捐躯者赐溢、追祭、立庙、塑碑等哀荣,封号爵位等世袭阁替,将厚葬殉国者作为笼络志士的手段,也是弘扬民族(爱国)主义精神以教育和鼓舞人心,灌输树立历史观的核心手段和重要契机。

现代社会意义上的殡葬改革包含着两大核心要旨:一则在于处理遗体方式采取变土葬为火葬,二则在于墓地使用集约意识的萌芽。坟地与耕地的紧张关系逐步凸显,解决手段是政府协同占用坟地机关组织迁坟,较为“人性化”,偶有使用较为极端的“平坟”。着眼于“墓穴选址与土地耕作”核心命题自民国始,发扬于建国后。请注意,《条例》第一条便开宗明义,“推进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土葬变火葬的现代殡葬改革政策始于1919年,民国时代1924年3月14日即有《坟山特别登记章程》共35条公布施行,国民政府时期也存有1936年10月2日由行政院公布《公墓暂行条例》,是建国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从无到有、由点及面的一个缩影。建国后殡葬管理法律法规的完善,以《遗体火化倡议书》、《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条例》作为三个时间切分点,纵向分为三个阶段。难能可贵的是,1953年8月政务院对平民坟墓应由当地政府“登报在一定期间内(至少一个月)令坟主前来协商迁移,并由占用坟地机关酌给迁移补助费。”无人接洽的,占用坟地机关需会同当地政府移坟,不得任毁坟墓,抛尸弃骨⑧。可见,对于逝者遗体(骨)的基本尊重,建国之初便被确立,并贯穿在新中国殡改始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