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我国公墓按照其经营性质分类有两种,即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由最早的“义地”(“乱坟岗”)演变而来,审批流程通常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请当地乡镇政府同意后,由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划审批、市级民政部门按规划审查。由于其利用本村的集体土地,常利用圈有村属坟地或废弃土地,审批机关行政级别较低,常通过限制销售对象保障村民利益。据《条例》第九条规定其安葬范围仅限于本村村民,向非本村村民及城镇居民销售属违法销售。

现行政策使得城镇公益性公墓在现行立法体系中并不存在,农村居民既可选择公益性公墓,也可选择经营性公墓安葬(放)遗体/骨,但城镇居民仅能选择经营性墓地安葬,购买渠道的特定化导致变相推高了经营性公墓价格。近年来,呼吁建立城镇公益性公墓的建议持续升温,上述政策开始松动:如辽宁省政府规定“准保障性墓地”,符合条件的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可通过划拨、出让等方式获得土地。其目的即在于针对城镇低收入群体,以防超高墓价导致“死无葬身之地”。
经营性公墓照章纳税,运营成本主要靠征收20年的护墓管理费来维持;传统骨灰安葬思维决定了经营者缺乏立体式的安排,更透支了土地对于墓穴的承载能力。国家对于经营性墓地市场调控措施:首先,是收紧土地一级市场的供应,利用价格杠杆来打压墓地消费需求;其次,则将审批流程规定的更为严苛:满足城乡建设规划单位的城乡总体规划后,符合墓地经营“暂行办法”规定相关申请手续、审批流程,须齐备多种证照⑥后方可销售。再次,限制墓地的交易流动性,打击炒买炒卖、投资获利冲动,严格预售预购者资格审查门槛。
农用地内墓地安葬(放)人员的限制始于《条例》中第九条,而针对将耕地私下交易作墓地之用的,只要不建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铁路公路主干线等显著位置触碰规则的“禁区”,且又未强制火化规定时,通常呈现“民不举,官不究”的状态。出于“损人不利己”等朴素道德信条的约束、乡镇村落“抬头不见,低头见”的现实和对于灵魂世界、幽冥彼岸“莫须有”的恐惧,并不乐于向殡葬管理局(处/所)或殡葬执法大队等监管部门提供举报线索。在农村传统视为最缺德的莫过于“瑞寡妇坟”、“挖绝户坟”,无疑加大了违法、违规现象信息搜集的成本。
“二元制”公墓设计,不仅在流转规则、适用群体、缴纳费用、审批流程方面不同,在土地取得方式上也存有差异。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数据国标(GB/T21010-2407),墓地的土地性质应定位在属特殊用地(09)分类中的殡葬用地(095)殡葬用地包括陵园、墓地、殡葬场所用地。殡葬用地分为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殡葬用地包含城市规划用地中殡仪馆、火葬场、殡葬管理机构等殡仪服务及管理机构的用地,而狭义殡葬用地概念则仅界定在公墓建设的使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