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关于墓地使用权的规定因各州差异略显不同。德国柏林州将墓地定义为是含有殡葬、祭奠等使用功能的绿化用地。认为墓地本是城市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中的墓地除安葬功能外还起着市民修身养心作用的重要意义。《墓地法》规定墓地所有权只归属于州政府或教会享有,墓地使用者只能购买经营性墓穴的使用权,逝者遗体或者骨灰安葬于墓地中后,享有二十年的安息期。在使用墓穴时,必须检查墓穴的使用权者、有效期、继承人以及墓地的占有情况。二十年过后,如果逝者近亲属不再继续购买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墓地经营者有权将其收回并重新在市场上出售。

德国勃兰登堡州定义墓地为旨在死者体面的安息地,致力于对死者表达哀思的场所。并规定墓地的权利人只能是乡镇及宗教团体等公法团体,土葬的占有期限最低为20年,骨灰盒安葬的最低为15年。墓地权利人可以规定更长的占有期限,超过的,墓地允许重新适用或者另行使用。
根据德国的法律规定,将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归为地上权。德国的《地上权条例》规定地上权不仅可以转让,而且可以设立抵押,使得经营性墓地使用人和土地所有权人的关系更加平衡,加强了对地上权人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