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域外国家对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制度的现状对比来看,除日本将墓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来保护外,美国、英国、德国、韩国、瑞典、日本等国家因土地权属性质、殡葬文化的不同在使用权制度上也各有不同,但除日本外,其他国家都将墓地使用权作为物权,并有相关的使用权制度予以保护,对此也形成了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认可,其中不乏我国可借鉴之处。

首先,从各国的立法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可以进行比较区别来看:
(一)在墓地使用权的性质界定上。美国和韩国则是以司法判例的形式确认此权利,英国、德国和瑞典则是由法律规范予以确定。区别在于美国确认为永久但又限制的物权使用权,英国认为是有期限的物权权利,德国将其归为物权中的地上权,瑞典定性为限制性的特殊用益物权,韩国认为是物权,但理论上对具体的界定也存在争议。
(二)在墓地使用权的取得制度上。美国虽然在司法判例中认为墓地权利不需要通过登记产生生效或对抗条件,但在各州的规定和实践中,也有一系列较为严格的取得管理制度安排。韩国法律则明确规定墓地使用权的三种取得方式,但不进行使用权登记程序。
(三)在使用期限及届满后续制度上。美国并没有规定墓地使用年限,承认是永久使用权,即购墓者不需要担心墓地使用期限届满的问题,即使墓地无人管理也不妨碍物权权利的稳定存在。德国、韩国和瑞典限定了墓地使用权期限,分别为20年、15年、15年。美国规定在使用期限内,购墓者有向墓地经营者申请回购的权利,墓地经营者也有拒绝回购的权利。德国规定期限届满后,若购墓者不再使用,墓地经营者可以收回墓地并再出售,韩国仅规定期限可延长,但并为立法规定届满后的处理问题。而英国墓地使用期限较长,可以自行约定选择在25年到100年,伦敦地区在使用期限至75年时,则采用了双层墓地的方式提高土地利用率,也可保证墓地的长时间使用。即使是日本,虽然明确墓地使用权是债权,但也限定了33年的期限,要求33年的使用期届满后,必须将骨灰、遗体深埋,无人管理的,则交至寺庙处理。
(四)在墓地使用权的限制上。瑞典和日本明确规定墓地购买人不得再向第三人转让、转借,或部分转让、转借,不得作为抵押物,其他国家均是有条件的允许。这跟国家自身土地所有性质、土地资源管理制度等有直接关系。瑞典并严禁墓地用作除安葬以外的使用目的,除非经过政府许可。共同的一点就是,都认为墓地使用权作为物权,可以被继承。
其次,针对我国经营性墓地的发展和墓地使用权的立法现状,在构建我国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制度时,域外国家的一些立法和做法具有很多可借鉴之处。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一)对于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权利界定是探讨权利的权能、效力范围及内容的前提。我国现阶段对墓地使用权的争议之所以产生热潮,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在理论上、立法上对墓地使用权作出明确界定,致使法律适用上的混乱,使用权主体的权利无法得到保护。只有将权利的性质界定后,才能将其包含的内容逐步确定并予以制度上的安排,平衡墓地经营者和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墓地权利的登记公示程序可作为物权生效或对抗第三人的要件。美国的纽约州将墓地类比与不动产进行保护,在这点上与我国目前形成的主要观点及社会要求一致。纽约州在程序上规定较为完善,即墓地使用权在转让时,必须办理登记程序,并完成第三方的评估程序后,相关物权权利才能对抗第三人。日本虽明确墓地经营使用权为债权关系,但也要求在使用权转让时必须办理变更手续,也间接的说明了登记为墓地使用权取得条件之一。
(三)使用期间的回购制度符合我国禁止炒卖墓地的禁止性要求,也能够灵活解决现实中墓地空置等问题,提高墓地资源的实际利用率,但在适用条件上及程序要求上需要根据我国现实情况予以界定。纽约州规定购墓者提出回购后,应当向墓地经营者支付购买墓地价格再加利息,还需墓地经营者同意。我国在规定允许适用回购制度时,需要注意明确回购制度的适用条件及价格,避免在墓地经营者制作的格式条款中避开强制性规定约定违约金等方式加重购墓者的责任,也可以避免购墓者任意解除合同,要求墓地经营者高价回购的情形。但在制度设计上,应对墓地的转让作出具体的规定,允许一定条件下的转让行为。
(四)域外国家对使用期限届满后的处理方式规定和我国个别地区规定有类似之处,也有我国可借鉴之处。德国规定在购买的20年安息权到期后,如果购墓者不继续购买,墓地经营者就有权收回此墓地并再出售。日本针对使用期限届满后无人管理的墓地,都集中交给寺庙处理。我国很多地方在各地的殡葬管理条例或者办法里都有涉及期限届满后的处理问题,期限届满后无人再缴费的视为无主墓,但做法与德国和日本不尽相同,所以在我国现有基础上可进一步建置相关机制予以调整,例如我国可统一建立无主墓的安置点,以便于后期亲属的认领。
(五)墓地使用权的权利继承上,域外国家基本认可此权利可被死者近亲属继承,这也符合物权的特征,也现实性的保护了家属对死者的长期祭祀的权利,在尊崇土葬习俗的我国更为适用,且基于我国法律承认血亲三代的基础,应当明确墓地使用权被继承的制度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