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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向公共事务的殡葬:以外部性为标准

时间: 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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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遗体处置权属于典型的私权范畴,例如自然人可以在生前通过声明、遗嘱或者协议等方式处分遗体;@殡葬承载的是死者亲友的哀思,是一种私人情感,是个别的人与人之间的具体关系。因此,就殡葬事务本身而言,除了公葬或国葬,几乎不涉及公共事务。然而殡葬事务同样存在外部性,这取决于对死者遗体的处置方式及其具体所处的社会空间,包括社会的物理空间、文化空间和实践空间。当殡葬事务所处社会空间涉及公共利益与公共福社,则此时殡葬事务方能纳入公共事务的视野,由政府对殡葬习俗中损害当地社会空间的部分进行调整。          

                                    

    首先,殡葬事务如何安排、有多少空余的土地资源可以承载死者遗体取决于物理空间,需因地制宜。土地资源的分配利用与在该土地上生活的人们之利益息息相关,当土地资源不够充分时,殡葬事务中死者遗体处置的公共属性就会凸显,尤其在实行自然资源公有制的我国,殡葬与资源的公平使用相关联。例如,当受传统殡葬习俗中祖先崇拜、风水荫泽等观念的影响,催生出“活人墓”、“豪华墓”等丧葬陋习,需要大量占用以土地为主的公共资源且导致厚葬之风盛行时,殡葬事务便变成了一项公共事务,需要对这种浪费巨大社会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予以干预。其次,殡葬的形式与社会文化空间是相互作用的,殡葬受制于当地死亡观念、礼俗文化的同时,也具有构造社会价值和伦理、稳定社会秩序之功能,因而殡葬总是在个人与社会利益的张力中寻求个人意愿与社会文化间的平衡。当殡葬所处社会空间中的结构及环境发生变化时,消费、环保、社区、资源或其他影响殡葬的相关因素也随之发生变化,并反过来要求曾经立基于这些因素的殡葬习俗转向现代文明,从而适应新的公共空间。最后,殡葬事务的个人决策及责任取决于其所处的社会中人与人交往构筑的实践空间。换言之,殡葬事务始终要合理协调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关系,妥善处理实践中存在的公平正义与公序良俗等社会价值,只是这种权衡会基于不同的实践空间有所调整。比如,由于死者遗体可能存在病菌等情况,其处置方式当然涉及公共卫生与生态环境保护等问题。

    总之,从公共性的角度来看,政府干预殡葬事务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但这种干预需要根据殡葬方式所涉及的公私属性与所处社会空间的不同作相应调整,即政府干预与调整的衡量标准应是殡葬事务的负外部性,而非殡葬的外在形式。殡葬改革的界限在于,政府不能因为殡葬事务的公共性而否定殡葬事务的私人属性,不能将所有殡葬事务均划为公共事务范畴而强制推行改革,同样,也不能对已进入公共事务范畴的不良殡葬现象疏于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