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Y县的改革进程中,部分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恰好与诸如火化规定在内的殡葬管理法规具体要求相吻合,因此这部分少数民族村民也成为了殡葬改革中的主动守法者,同时也是Y县能够顺利完成节地生态葬指标的重要推力。

Y县辖区内有傈僳族、彝族、纳西族、藏族、普米族等10个世居少数民族13万余人,占总人口的33.8%。部分少数民族由于教育、工作等原因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汉文化的影响,其民族的传统出生、嫁娶、丧葬等仪式逐渐汉化,但也有诸如彝族、回族等少数民族的丧葬仪式较为完整地传承下来。在这些仍以本民族传统为主来举行丧葬仪式的少数民族中,彝族的传统丧葬习俗与现代殡葬管理法规对遗体的处理及安葬方式相吻合。
Y县辖区内的彝族分布较为集中,全县范围内有三个彝族乡,其属于小凉山彝族,是近几百年由大凉山彝族迁徙而形成,可归为凉山彝族。其传统丧葬方式以火葬为主,凶死者以及因传染病而死的人则采用土葬。彝族传统丧葬习俗通常是以村或者家支为集体,将某一片树林作为该集体专用的火葬场地。人死后,将遗体运送到火葬场地,由专门主持宗教、祭祀活动的“毕摩”选定火化位置,并在该位置挖一个坑,在坑上用木柴搭起架子用于火化遗体,火化女性架七层,男性架九层。火化后由需要制作“玛都”的直系亲属收集骨灰,过段时间再由亲属请“毕摩”做一次仪式,挑好日子将骨灰送入山林进行抛洒。同时,用泥土将火化处掩埋,掩埋后在上方放几块石头。由于年少的直系亲属不被允许前往火化现场,同时彝族传统文化认为逝者灵魂并不会待在火化处,无需在该地进行祭拜,因此部分直系亲属并不知晓逝去长辈的火化位置。久而久之,随着标记着火化地的石头消失或位置偏移,曾经的火化地可能被另一个死者所覆盖,从而达到循环使用的效果。
从遗体处理方式来看,彝族传统习俗与殡葬管理法规要求都是火葬,具有形式上的一致性。从骨灰安葬方式来看,殡葬管理法规要求的是进入公墓安葬,并且提倡进行“节地生态葬”,彝族人将逝者骨灰进行生态抛洒属于后者。少数民族习俗与殡葬管理法规、政策的良性互动并非Y县特例,西双版纳地区的傣族同样采取的是火葬这一遗体处理方式,墓地也是公用。在其传统丧葬习俗影响下,其墓地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生态林。
除此之外,根据民政部相关解释(民事发〔1999) 17号)规定,回族属于依法不受《殡葬管理条例》约束的少数民族之一,但其对Q镇的公墓建设提供了巨大帮助。前文提到,由于部分村民为了规避法规落实而采取的阻碍行为使得Q镇的公益性公墓建设难以实施,镇干部多次在大会上被点名批评。于是镇干部重新选用了回族村集体的土地作为公墓建设用地,由于回族村民不受殡葬改革影响,公墓用地又在离住所较远的山区,自然不会抵触公墓建设。截止到9月中旬调研结束时,Q镇公墓建设项目己顺利与上述回族村集体签订了协议,等待上级批复开工。
从上述原因分析可以看出,殡葬改革中Y县村民不同守法实践类型的形成是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既有法律规范影响下的“利益衡量”,也有社会规范中同济压力的影响,还有着个体规范中个体伦理观念、对改革法规“正当性”的认同、对法规时效的主观预测以及少数民族习俗的影响。因此,在复杂因素的作用下,探索促进村民主动守法的策略就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