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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殡葬管理法规与传统殡葬习俗的适配状态

时间: 2026-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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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学者对构建出殡葬改革正当性的重要依据一一节约耕地这一叙述提出了质疑,认为土地的价值远不止作为“单一的商品生产机器”的经济价值,村民选择土葬是因为在其所处环境中形成的“文化约定”,其植根于真实的生活体验和情感积淀。殡葬用地所占用的耕地相较于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耕地来说不过是九牛一毛。政府在以经济层面的视角叙述殡葬改革正当性,从而利用各种具体法规、政策来改变村民丧葬行为的过程中,传统殡葬习俗所承载的多元价值往往被忽视,Y县大部分村民的丧葬行为虽己改变,但其对于殡葬改革的认同度较低。因此,仅仅从经济层面来构建正当性并不足以获得村民高度的价值认同,还需从文化等层面出发,探索殡葬行为在法律和习俗两种社会规范中的适配状态,促使村民从内心认同殡葬改革。以习俗为基础构建出的法律或是与恰好与习俗相适配的法律,实施起来就会很顺利,殡葬管理法规在Y县彝族乡产生的实效就是很好的例证。若法律与习俗过度疏离,则法律实施就须在宣传、执行等方面投入大量成本。正如学者所说,虽然法律与习俗相疏离己经成为了现代社会的常态,但必须将这种疏离控制在民众的承受范围之内。             

                                     

    法律所倡导的价值若能与民众所普遍认同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重合,民众主动守法的可能性就会得到提升。当国家意图通过法律来进行移风易俗时,就更应当先从文化层面出发,在社会中逐步培养、构建出一种新的价值认同。当这种新的价值在社会中有了较好的根基,民众对新价值的认同达到了较为理想的程度时,再通过作为正式规范的法律作为移风易俗的保障,此时民众主动守法也许就能变得顺理成章。在此情况下,守法社会的建设也许就不再需要在执法上投入大量成本,对法律的威慑作用的持续强调也就显得不那么必要。

    梁治平认为,我国“文明”的概念是多义的,社会内部有着对“文明”的不同淦释和运用。传统丧葬习俗在村民看来,恰是一种“文明”的体现,但其在一定程度上与政府所倡导的“文明”相悖。因此,需要提炼出前者的内涵一一“孝”,并对其加以引导,与后者所倡导的具体方式加以融汇。具体到殡葬立法领域,在修订殡葬管理法规或专门立法时,应重视殡葬习俗在乡土社会治理中发挥的作用,理性、客观地评估其对于乡村秩序的建构以及社会控制的意义,将传统殡葬习俗好的一面通过制定法体现出来。不能一味地否定传统殡葬习俗,而应充分发掘其承载着的文化价值一一作为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孝”,并将其体现在殡葬管理法规中。利用殡葬管理法规,将异化了的“孝”之表达方式纠正并重塑为对健在的长辈所负赡养义务的不遗余力地履行,将践行“孝”的时间节点从死后转移到生前。具体而言,应将“厚养薄葬”这一仅在规范性文件和一般宣传中有所提及的观念,作为殡葬管理法规的基本原则确立下来,以此重构村民对“孝”的理解,避免由法规与习俗疏离度过高引起的“文化断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