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推动殡葬改革政策的过程中,镇政府充当的角色主要是任务发包者和责任兜底者。
村委所有关于殡葬改革的任务都是通过镇政府来向下发布,不论是推行火化亦或是取消棺木,还是最后镇公墓的建成都是由镇政府来总体推动,各个村落的任务情况其实大致相同。在发布任务的同时,他们也提供了执行政策的尺度,也便是完成目标的手段可以控制在何种范围。在上下分治的治理体制内,容许地方官在各自地区探索执政办法和调节集权程度,容许地方官与民众在许多重大利益问题上讨价还价。

火化任务和取消棺木任务都必须完成,所以他们对于村委有些策略性手段会采取容忍的态度,某些平时无法接受的行为在特殊情况之下允许有特殊的衡量。而这份容忍也是村委采取行动的底气,镇政府在下发政策执行的责任时,也在授予部分村委没有的权力。但当任务完成时,这些权力也会被收回。同时,政策任务发布下去并不意味着镇政府可以置之不理,在火化试点机制中的牵线,取消棺木的沟通机制中的行政拘留和补贴发放,都能看到镇政府的影子。他们并不是政策的直接执行者,但是他们所掌握的权力成为政策执行的重要保障,如果没有这份保障,单靠村委的影响力,政策执行任务根本不可能完成。
镇政府对政策执行有根本责任,一旦政策任务无法完成,作为正式权力的最后一环,他们将承担政策执行失败的后果,从法律上讲,村委只是村民自治的组织,并不负行政责任。但是随着村委不断行政化,村委也开始承担行政任务,因此镇政府将执行责任压实到村委会,而自己则最为村委行动的责任兜底者。这样一方面给予村委采取行动的权力,另一方面默认村委将政策严格执行的要求归咎于上级,使得村委在执行政策时可以灵活转化身份,减少村民抵制。镇政府的责任兜底是村委执行政策的前提,只有为村委的行动兜底,给予一定的容错机制,村委才能采取各种策略性措施来执行政策。
随着火化和取消棺木这两个主要政策执行完成,镇政府完成任务的压力也有所减轻,在政策执行中通过默许以及兜底等非正式方式向村级组织授予的正式权力也需要被收回。村级组织将不允许借执行政策为由采取一些强硬措施,镇政府也不会干涉村级组织的日常管理,村级组织与镇政府回“松散关联”的状态。
这样镇公墓的建成便意味着实行乡镇公墓的第三步政策方案得以实施,使得镇政府的角色成为合法有序的丧葬秩序维护者。只有当乡镇出现非法破坏丧葬秩序时才会再次出面,其余时候都回归常规治理的状态。村庄与乡镇的各项事务都是自治,镇政府很少干涉。另外,这个角色还发挥着监管作用,即监管乡镇范围内的市场出售的丧葬用品,避免出现封建迷信的商品。但是这个作用发挥得有限,一般都是委托村委来进行,镇政府很少直接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