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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碑刻录信息的公示方式难以提供全面的保护

时间: 2026-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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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文已经述及,传统的墓穴墓地一般由墓穴、墓碑、墓树及其他相关附属设施组成,墓穴和墓碑不可或缺,墓碑上刻录有死者信息、立碑人信息及与死者关系、立碑时间;骨灰格位、骨灰塔、部分树葬、花葬虽没有墓穴,但一般会有墓碑或其他镌刻附属设施,其上也会记载死者信息、埋葬人(立碑人)信息、立碑人与死者关系、时间等内容。刻录于墓碑上的信息标明了墓主墓地使用权权利的起始口期、部分墓主的信息,可以通过观察为外界所知晓,具有公示的实际效果,不失为墓主墓地使用权的一种公示方式。但是这种公示具有一定的缺陷性,削弱了公示对墓主墓地使用权的保护程度。            

                                    

    其一,墓碑的镌刻不是一蹦而就的,自墓主购买骨灰安置设施取得墓主使用权后至墓碑设立需要一定的时间,特别是在入墓高峰期时,所需要的时间更长,如此一来,即使骨灰已经安置并进行了封闭,但当墓碑尚未设立时,墓主墓地使用权的相关信息便没有表明,就不具有公示效力。由此,该种公示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空白期;其二,墓碑的大小有限,特别是骨灰塔、骨灰格位这种分“楼层”安置骨灰的设施,其可镌刻相关信息的空间限制更大。受此限制,墓碑上刻录的信息必然并不完全,无法将全部墓主的信息予以标明;其三,随着时间的流逝,年代的久远,当初的立碑者可能也离开了人世,当下墓地使用权人的信息无法在之前镌刻的碑文中得到反映,公示效力削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