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1-34501526

墓地使用权人应履行的义务

时间: 2026-04-15

浏览: 3

    农村公益性墓地所具有的无偿性是基于其建在农村集体土地之上,无须支付类似城镇经营性墓地所需要支付的土地出让费而“无偿”。但这仅仅存在于公益性墓地的取得阶段,即此处的无偿性是指墓地使用权取得的无偿,并不代表整个长期的墓地使用过程均是无偿的。公益性墓地作为乡村公益设施,通常由村委会进行筹办、修缮、养护管理,为保证公墓的正常运营,必然会安排专人负责公墓设施的绿化、清扫、看管、修缮等口常维护工作,必然会产生必要的口常管理支出。据此,墓地使用权人负有按时交纳看管、维护等费用的义务。现实中,很多已经投入使用的公益性墓地由于管理的疏散而走向荒芜、废弃的例子有很多。因此为了保障使用权人更好的享受公益性的服务,使用权人及时缴纳一定的少量的看管维护费、管理费是很有必要的。当然,需要强调的一点是,作为公益设施,使用权人所负担的费用是非常少的。                

                                  

    另外,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是没有限制的,墓地使用权人就需要承担对法律规定、公共利益要求和管理方要求的容忍义务。由于公益性墓地中,每个墓穴之间紧密相邻,因此使用权人自进行安葬到后续的祭祀活动时首先应保证自己权益的行使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善良风俗的规定,如不得在超出规定的墓地使用面积的情形下随意的增加附属设施;在清明等特定时节祭奠逝者时,做到不封建迷信、不污染环境等。其次,墓地使用权的行使不仅不得侵害其他墓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要履行相邻义务,为他人使用权的行使提供便利,并且对他人合理的侵扰行为负有容忍义务。如他人在完善附属设施的过程中,不得不将建筑材料堆放在其墓穴之前等合理的使用行为。最后,为保障自身墓地使用权的合法权益,要积极配合墓地管理方的管理措施。如在取得权利时,配合管理者完成登记备案程序;在墓园祭祀人数较多时,听从管理方对于祭祀时间的限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