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上述已经论及农村公益性墓地仅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村民享有,但是由于墓地的使用用途特殊且每个人使用墓地的时间有别,因此仅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并不能自动的获得使用这“一亩三分地”的权利,实际上,为保证墓地使用权的有效供给、合理配置,墓地使用权在主体资格明确的前提下,在取得条件上依然会受到一定的制约。

首先,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这是使用权取得最重要的实体要件。
作为保障农村居民“死有所葬”的基本权利,公益性墓地使用权的福利性还体现在与宅基地使用权“一户一宅”的获取规则相似的“一人一处”的权利要求上。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人口流动口益频繁,尤其是农村居民将户口转至城镇居民的现象尤为普遍,这就使得在墓地使用权的供需上出现了不平衡。就在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进行的人口迁移来说,墓地使用权冲突的问题并不明显。因为只要取得某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户口,便当然的拥有使用该集体经济组织公益性墓地的权利。只是为确保“一人一处”权利规则的实现,对于迁出村民而言,只要其在迁入组织取得了墓地使用权,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墓地使用权即归于消灭;对于迁入村民而言,只有其原拥有的墓地使用权消灭后,方可取得新的墓地使用权,包括迁入的城镇居民。而对于转为城镇居民的村民而言,因其主体资格的缺失自然便丧失了使用原集体经济组织墓地的资格。
其次,必须取得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这是权利取得的形式要求。
这是由于墓地的使用特性所决定的。为防止囤积墓地进行炒买炒卖,扰乱墓地市场秩序,造成墓地资源的浪费,我国殡葬法规严格禁止“活人墓”的出售,即只有在临近使用时方可申请获得墓地使用权。而临近使用这一概括性的说法实际很难成为界定标准,而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的存在便可以成为临近使用的最佳佐证。但同时在但书中规定“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危重病人为确保自用可提前申请获得墓地使用权”。对于夫妻健在一方,允许其提前申请有利于维护夫妻合葬一处或坟墓相互临近的传统。而危重病人、高龄老人可以提前申请,主要是基于人们有提前准备身后事的传统。为严格控制墓地使用权的供给,危重病人须具有正规医院出具的病危通知书,而高龄老人的确定则可以依照“民政部将积极推动各地逐步将本地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纳入高龄补贴保障范围”‘的相关规定,将80岁以上的老年人认定为高龄老人。
最后,需进行审核备案,这是权利取得的程序要求。
登记造册,审核备案有助于墓地管理方的管理,方便民政部门进行统计等工作的进行,为殡葬事业的改革发展提供调研资料和数据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