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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地使用权概念

时间: 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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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墓地使用权并非法学概念,而是源自于社会殡葬习俗乱象中各大新闻媒体的报道,鉴于墓地具有影响社会民生之特殊性,因而迅速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并被频繁运用到墓地相关权益的研究之中。截至目前,国家现有法规并未对其作出正式界定,理论界也未达成共识,所以缺乏清晰的理论界定。据此,明确墓地使用权的概念是研究墓地权益的首要因素。              

                                          

    关于使用权,从认识论的视角观察,就是依据自然物的本质属性,通过对其进行常规的、适当的利用,从而满足利用者自身各种需求的过程。其中包括权利人对自身直接占有物的使用和基于约定条件而对他人占有之物的使用。众所周知,墓地就是埋葬逝者遗体、遗骸、遗物之地,不仅包括骨灰格位,还包括骨骸的存放空间。所以,简言之,墓地使用权就是对上述土地使用的权利,这是对墓地使用权最原始的理论解读。

    如前所述,“墓地使用权”一词在我国现行法规中并没有得到官方的认可,甚至未能将之称为一个“正式”的法律概念。但近年来,由于学者对墓地权益进行的拓展研究,尽管其在理论界暂时还未达成共识,可相对而言,学者们在理论研究中都使用了“墓地使用权”这一概念,且从不同视角揭示了墓地使用权的基本内涵。基于此,董双双从逝者近亲属的权利保障视角出发指出,墓地使用权就是墓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并享有的对某一范围内的土地设立坟墓建筑物并对墓地加以使用的权利。陈国军则从墓地的权属性能出发指出,所谓墓地使用权,即土地利用权。崔婷婷从权利的实现视角切入,认为墓地使用权是指逝者近亲属通过对墓地的占有、使用、收益(主要是精神收益)等形式加以实现的一种土地使用权。周妓娇则从墓地的特有社会功能来定位,指出墓地使用权是墓主依法取得,以安置逝者遗骸为目的而使用土地的权利。通过对以上学者对墓地使用权定义的梳理发现,其虽然基本上包含了墓地使用权所应有的本质含义,但并未赋予其新的独特内涵。因此,关于墓地使用权的学理概念,依然有必要进一步作出界定。

    根据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墓地分类的相关规定,主要划分为两种不同类型的墓地。即为城市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经营性墓地,在产业结构上被定位为第三产业;还有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安葬服务的公益性墓地。两者虽在字面表述上存在区别,但实质上除了墓地权属不同外,并无二致。因此,欲要清晰界定墓地使用权的学理概念,就不能片面的仅从某一学科的视角观察,还必须遵循社会现实情况且考虑现行法规的相关规定;不仅要能包含其基本内涵,还需要适当考虑其外延拓展。据此,本文所称墓地使用权是指:墓地经营者或逝者近亲属依法登记取得的在国有土地抑或集体土地范围内,以安葬逝者遗体、遗骸、遗物等为目的,拥有一定期限,并辅之以植树种草、绿化环境等社会公益的占有、使用一定范围内土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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